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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大侠华哥说|“司法不良”是司法之殇——2018周强院长报告让人感到司法不良正在减少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11次
  • 作者简介

    法界大侠郭卫华

            郭卫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中国华融法务总监。

            郭卫华博士深耕法律廿余载,曾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湖北省汉江中院院长,并荣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转任公司法务,建树颇高,被评为“ALB2017年中国最佳总法律顾问”。郭卫华博士胸怀天下,坚持用文章和演讲传播法治理念,所著文章集“三独”(视角独到、观点独到、语言独到)和“三美”(内容美、语言美、体例美)于一身,被誉为“法界大侠”、“民间司法改革专家”、“法官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有情怀的法律人”、“中国法治理念传播志愿者首倡人”、“中国苦口良药派法律评论家”。

    ——编者按——

        日前,法界大侠华哥在《(反弹琵琶最理性深度剖析)为张扣扣喝彩是“傻子”为“疯子”鼓掌【修订版】——如果张扣扣之母22年前用扁铁打死了王正军将会怎样?》一文中首次将社会层面存在的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归纳为“三座大山”(即崇拜权力又仇恨权力的权力之山、司法不良造成的司法不公之山、无政府主义的同态复仇之山)。文章一经发布,读者热评不断,特别是华哥首创“司法不良”的概念可谓既“刷眼”,又“刷心”,超越了“司法腐败”的说法,其内涵和深意更是为读者朋友点赞鼓掌!那么,“司法不良”有何深意,请快快滑屏,听法界大侠华哥说:我为什么“发明”“司法不良”这个说法?

    小编 禄曼 张家帅


        司法腐败是司法不良,但司法不良并不限于司法腐败!

        司法不公是司法不良,但司法不良并不限于司法不公!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不良越来越少,这个顽疾终将被治愈!

    ——题记

        笔者在《(反弹琵琶最理性深度剖析)为张扣扣喝彩是“傻子”为“疯子”鼓掌【修订版】——如果张扣扣之母22年前用扁铁打死了王正军将会怎样?》(本文首发于2018年2月26日“法界大侠华哥说”微信公众号,点击题目可阅读)中,创新性地提出了“司法不良”这个“新概念”、“新说法”。文章一经发布,收到了很多读者朋友的私信、评论,他们认为我这个提法很有创意又很贴切,纷纷为“司法不良”这个说法点赞!关于“司法不良”,在之前的文章中囿于主题和篇幅的限制,没有展开来谈,然笔者对于这个话题又不断生出许多想法来,不由得不吐不快。故将之付诸于此文,一表心中之感想吧!不成熟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批评指正。

        正如笔者在“张扣扣案”一文中所言,“司法不良”如同一根扎在人民对司法公正信心之上的刺,这座“司法不良造成的司法不公之山”必须搬开!然而,搬山通途绝非易事,首要应“识得‘庐山’真面目”!那么究竟“司法不良”之概念有何内涵、有何深意?且听华哥细细道来。

    一、

    “司法不良”表现之一——司法效率低下

        司法效率低下是“司法不良”表现之一,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时间漫长。即使法院最终在实体上支持了当事人合法权利,表面上实现了实体上的正义,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仍会在实质上产生了“非正义”的结果,即一方面因时间拖延导致程序过于冗长,另一方面对长时间不能得到结果的当事人产生难以弥补的创伤或损失。华哥不由得想到前段时间在《中国经济周刊》看到的一篇文章,该篇文章的题目是《陕西千亿矿权12年纠纷:黑金争夺战背后的权力寻租》。此文涉及的矿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于2006年9月起诉至法院,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居然到2017年12月才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虽然判决了原告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胜诉,但这个判决竟耗时12个年头, “煤炭黄金十年也已过去,煤矿至今空闲在毛乌素沙漠里”。

        凯奇莱能源公司案作为社会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尚被“一拖再拖”,更不必说“小”案件中司法效率低下的不良现象了。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为例,《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有的法院“人为”地认为情况不紧急,在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后迟迟不予保全。再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不愿主动推进执行进展。在法院看来这些可能都是小事,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却都是关乎企业、家庭、个人生计的大事,更是关系到司法“良”与“不良”的大事。

        案件的审判具有时效性,应在法定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决。深究司法效率低下之原因,华哥认为:一是一些法官工作能力还需提高,例如办案法官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效率低,专业上还“欠点火候”,很长时间都没有抓住案件纠纷的核心而耽误了审理的期限,这种情况属于“司法不良”;二是存在人为干预甚至违法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托人和法官打招呼,希望晚些时候裁判,“能拖就拖”,而法官出于人情或金钱的考虑,利用职权人为地、不必要地拖延案件审理时间,这种情况也属于“司法不良”;三是案件疑难、复杂,在客观上审理难度大,从而导致审理时间较长(这种情况只要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推动案件进展,依法办理延审手续,则不属于“司法不良”)。此外,还有“案多人少”等客观原因。

    二、

    “司法不良”表现之二——司法不公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由此可见,“法”字本身就蕴含着对公正之追求。司法不公亦是“司法不良”的表现之一。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有违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不但使案件当事人对法官、法院、法律失望,还可能动摇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

        华哥将司法不公之原因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司法人员个人业务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结构存在缺陷,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未能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导致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存在人为故意的原因,例如有人打招呼,人为干预等原因导致法官故意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如据《财经》记者报道,原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干扰案件审理,常常通过在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上特定内容旁批示“依法处理”字样的方式,令参与审理的法官“心领神会”,根据其“指示”审理案件,这种情况与前者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虽然导致的后果都是“司法不公”,但后者极为恶劣,往往涉及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无疑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时效性,权威和严肃性,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群众将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还会对社会主流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三、

    “司法不良”表现之三——司法腐败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利用权力寻租、违法违纪、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司法腐败是最大的“司法不良”。司法人员包庇犯罪,为违法犯罪者通风报信,对正当的诉讼当事人“索、拿、卡、要”,司法腐败如同社会公平正义的蛀虫,侵蚀着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严重损害着司法公信力。

        在《财经》记者报道的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刘毅明滥用职权和受贿一案中,刘毅明收受申请人好处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授意评估公司和拍卖行将价值605万元的地块以226万元拍卖给该申请人,致使被执行人遭受379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原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周某在审理某案件时,为了不影响自己提拔升迁,利用职务之便拖延审理,不予结案,以掩盖自己之前超期审理案件的行为。最终,他们的行为因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及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阶下囚,失去了自己光明的未来。这些惨痛的案例告诉我们,违背正义、违反法律的司法腐败,是为法律与社会公正所不容,必定受到法律的追责与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8年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法院查处违反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干警1011人,对1762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53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33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1人。”周强院长不断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正是这亮剑出鞘的“零容忍”,让司法腐败没有了滋生之地,让司法工作更加清明。


        笔者在上文中阐述了“司法不良”的三种表现形式——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不良”的表现形式绝非局限于这三种。过去存在过的、现在正在发生的、将来可能产生的任何司法领域中不好的现象均能归到“司法不良”这个词的内涵之中。

        法律需要信仰,公正必须捍卫。要搬开“司法不良造成的司法不公之山”,就必须革除以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为代表的“司法不良”现象: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胸怀忠诚之红心、善良之红心、公正之红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尚道德、坚持秉公审判,正身黜恶、毫无私心、不偏不倚、守护法律之尊严;另一方面,司法人员要坚持自我学习、坚持永远学习、善学善用“法律”+“科技”新工具新技术,同业学习,相互促进,提高听讼断狱的专业之能(关于新时代对司法人员“又红又专”之应然性要求,华哥曾著文《郭卫华博士写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新时代法院改革应聚焦于“又红又专”的应然性要求与法官现实困境之间的“卡顿”》,点击题目可阅读)。若每个法官怀揣“公正之心”,练就“公正之能”,那么“司法不良”也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

        在笔者构思和撰写本文之际,适逢“两会”隆重召开。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报告客观全面地梳理了过去五年的工作,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精准深刻,笔者学习后欣感司法不良现象正在减少。一方面,过去这五年,党中央雷霆反腐,严惩权力滥用,杜绝了外部干预法院,为法院创造了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这有效减少了司法不良现象发生的外在因素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来看,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快建设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认真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这场深刻的信息化自我变革也有效减少了司法不良现象的发生。法院内外部环境的焕然一新让“司法不良”赖以生存的土壤越来越“贫瘠”,“司法不良”现象自然也就愈来愈少!

        最高院近年来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大有作为,可圈可点,“孕育”出了累累硕果:司法责任制向“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顽疾亮剑,让权力到位,责任到人,以责任倒逼公正、保障公平,切实让老百姓感受到每个案件的公平和正义;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直播庭审过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文书,真正让司法公正看得见、能评价、受监督;最高院还非常重视律师的作用,2017年以来,最高院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明确各级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畅通律师申请维权渠道,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案事件;此外,最高院还非常重视外部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舆论监督下,许多案子都判得让人眼前一亮、拍手赞叹!以上这些成绩人民群众有目共睹。华哥想特别强调的是,在加强对司法人员监督约束的同时,也要重视司法人员权利的保障、待遇的提高和职业尊荣感的提升,让司法人员“仓廪实”,让司法人员有职业自豪感,消除司法人员办案的后顾之忧。(相关论述详见《法界大侠华哥说:“仓廪实”有助于法官专心专注“敲法槌”——单一的“道德说教”已乏力,切实解决好物质待遇是稳定法官队伍的现实选择》(点击阅读)《法界大侠华哥说: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点击阅读)

        党的十九大又将法治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赋予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更神圣的使命,社会公平正义之风吹向了祖国山河的每个角落。华哥相信,耕耘法治的司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肩负着守义持正、定纷止争、维护司法尊严、建设法治国家之重要使命,定将彻底搬开“司法不良造成的司法不公之山”!华哥对司法工作充满信心,对司法不良之殇的彻底革除充满信心!

    中国法治理念传播志愿者

    中国苦口良药派法律评论写作人

    郭卫华

    2018年3月14日于北京金融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