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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住民”——中国互联网用户中的未成年人群体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目前我国青少年网民已有1.7亿人,8岁以前第一次接触互联网的未成年人超过五成,因此,可以说当代的未成年人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学习、娱乐、认识社会和参与社会交往的重要途径,这些孩子生活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被形象地称为“网络原住民”。 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显示: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网络娱乐和商务交易是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主要的四个行为,商务交易相对风险较小,而前三个主要行为都是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密切相关的。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01 — 采用内容分级与年龄分段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信息保护方式的设定 网络信息分级指的是根据网络信息所含有的低俗语言、暴力程度、裸露程度等,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分类、标示。在各国和地区采用的方式中,内容分级与年龄分段相结合的信息分级标准是使用的最为广泛的方式。 02 — 强化信息发布平台的标示责任,并严格设定不良信息的访问权限 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8条要求对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的信息予以提示,但在实践中,此项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通过手机端访问网络信息时,相关的信息发布平台并没有明确的提示信息。或者是仅限于提示,而并没有对访问权限加以限制。因此,应当强化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不适宜信息的标示和访问权限设置的责任。 03 —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只有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在法律位阶上仍有待提高。其次,《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条例》对适用主体的年龄划分过于简单,可以尝试对未成年人进行更进一步的年龄段划分,并且,条例对网络信息的责任划分标准不明确,除对网络游戏的部分规定的较为细致外,针对其他的网络信息,比如网络检索信息、视频和图片等信息均未作出相关的责任设定。因此,需要出台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04 — 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建议在中央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下设专门的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保护工作。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特别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监管机构,将更加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