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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观察者网)
2018年3月6日,澳大利亚外长毕晓普与东帝汶负责边界划定工作的副总理佩雷拉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并签署了新的海上边界条约。至此,澳大利亚与东帝汶长达十余年的海上争端得以解决。这既是双方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仲裁走向调解,最终就海洋划界和共同开发油气田达成共识的结果,同时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以调解机制解决争端的首次成功尝试。这一争端的解决,不仅有利于明确澳大利亚与东帝汶的海洋边界,持续和平地对油气资源进行开发,还进一步推动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为海洋划界争端解决提供了一个灵活可行的办法。
一、澳大利亚与东帝汶海洋划界争端回顾
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由来已久,牵涉帝汶海海底油气资源开发问题,并与东帝汶的政治演变过程交织在了一起。早在1967年澳大利亚就提出“两个大陆架理论”,通过《水下石油开采法案》单方面在帝汶海域划定了一个毗邻区,随后1969年1月印度尼西亚也通过了一项总统法令宣布对帝汶海大陆架拥有主权,并主张以中间线原则对大陆架进行划界。双方对大陆架权利声索及主张的对立,为澳大利亚与东帝汶海洋划界争端埋下伏笔。
在印尼的妥协下,1972年澳印划定了两国位于帝汶海的海洋边界,但当时东帝汶仍属葡萄牙殖民地,直到1975年印尼占领东帝汶。1978年,澳大利亚承认了印尼对东帝汶行使主权的合法性,并就澳东之间的划界进行谈判。由于双方在谈判中坚持己见,最终未能达成海洋划界条约,东帝汶段也就未能划定,帝汶海域留下了一个未划界的“帝汶缺口”。20世纪80年代初,帝汶海海域探测到丰富的油气资源,1989年东帝汶被并入印尼后,澳印签署了《东帝汶缺口条约》将帝汶缺口问题暂时搁置,采用“主权中立原则”在这一海域建立合作区进行共同开发,平均分配中间区域收益。
1999年东帝汶独立公投后,澳东海洋划界问题再次凸显,联合国驻东帝汶临时权力机构和澳大利亚就订立新条约展开谈判。2002年,东帝汶获得独立后明确表示不承认澳印之间的双边协议,同时与澳大利亚签署《帝汶海条约》建立面积巨大的石油共同开发区,东帝汶可获得中间区域90%的收益。2006年1月,经过长达六年的谈判,两国签订《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双方同意将海洋划界问题搁置50年,对处于争议地区的巨日升油气田(Greater Sunrise)进行共同开发并平均分配天然气收益,在未确定永久性海上边界的情况下进入共同开发时期。
二、调解程序首次成功实践
随着澳大利亚与东帝汶对石油资源需求的日益提升,两国在争议海域石油共同开发中为获取更多利益而互不相让,导致矛盾的不断加深,东帝汶积极寻求与澳大利亚达成海域划界安排,以划得争议海域更多的石油,而澳大利亚依据《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第4条“条约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另一方提出海洋权利、管辖和海上边界的要求”的冻结条款,拒绝与东帝汶就相关海域进行划界。因此,东帝汶在发现澳大利亚派特工闯入东帝汶内阁办公室对谈判过程进行窃听后,指责澳大利亚违反诚信原则,试图通过国际仲裁来挣脱《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法律框架的束缚,寻求与澳大利亚达成最终海域划界,维护海洋权益。
2013年4月,东帝汶根据《帝汶海条约》第23条附件B(b)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认为澳大利亚窃听条约谈判内容违反《维也纳公约》和诚信原则,条约内容也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请求法院认定两国签订的《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无效。澳大利亚则认为窃听和违反诚信原则并不足以导致条约无效。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2014年9月1日,澳大利亚和东帝汶共同请求仲裁庭中止庭审程序,试图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争端,但经过近一年的谈判,双方仍无法协商解决争端。于是2015年12月21日,东帝汶决定重启仲裁程序,双方就重启庭审的有关安排进行了多次洽谈。2016年4月,东帝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和附件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起强制调解程序,请求设立调解委员会对其与澳大利亚的海洋划界争端进行调解。两国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相关提议,于2016年10月21日共同致函仲裁庭,要求再次中止仲裁程序直至 2017年1月20日。东帝汶于2017年1 月20日致函仲裁庭请求终止仲裁程序,澳大利亚2017年1 月 23 日致函仲裁庭表示其同意东帝汶的做法,2017年3月20日,仲裁庭判令终止仲裁程序。
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仲裁案结束,转向附件五调解程序解决争端。在双方和调解委员会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开展对话。澳大利亚同意终止《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2017年8月30日,双方达成了包含新划界协议的“全面一揽子协议”。10月中旬,双方就拟定的两国海上边界划界协议草案达成一致。2018年2月27日,常设仲裁法院宣布,澳大利亚和东帝汶就争议已久的海洋划界问题以及共有油气田的收入份额问题达成了共识。2018年3月6日,双方签署了新的海上边界条约,两国十多年来的划界争端最终得以解决。
三、本案意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铁雷斯所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新的海洋边界条约的签署具有历史性意义,标志着各国有史以来首次成功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五完成了调解程序,开创了通过调解机制解决争端的先河,不仅丰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运用,也展示了国际法的力量,以及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有效性。
我国在南海海域以及东海海域的海洋争端与澳大利亚和东帝汶间的海洋争端类似,是综合了海洋划界和共同开发的复杂性争端。而澳大利亚同东帝汶在解决相关问题时的做法在以下两个方面对我国处理海洋划界纠纷有借鉴意义。
一方面,在解决争端时,要分清共同开发争端与海洋划界争端,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83条的规定,在达成划界协议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的规定,对共同开发后国家间海域的最终划界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共同开发可以看做是相关海域划界前,各方搁置争议,对争议区的自然资源合作进行勘探和开发的的临时安排,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因此,澳大利亚和东帝汶两国在化解争端发生之前为共同开发而签订的《帝汶海特定海上安排条约》不会影响争议海域的划界。由此,在东海和南海的资源开发问题上我们同样可以将其与划界问题区分开来,搁置主权上的争议,而先追求经济上的共同合作,甚至不排除以某种书面的形式将彼此间的合作关系及利益分配比例固定,从而获得更稳定的资源开发及经济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不应一味排斥参与某些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在本案中,澳大利亚同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的态度一样,不承认国际常设仲裁院的管辖权及其判决效力。但即便如此,澳大利亚同样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出庭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最终促使本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这就与我国坚持不参加南海仲裁案仲裁程序的情况形成了对比。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出席仲裁案件的庭审活动并不一定就代表当事国默认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权及其裁决结果,当事国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改变案件的走向。而坚持不参与案件的仲裁程序反而会丧失表达自身观点的机会以及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实则不利于争端的解决以及维护自身的国际形象。因此,我国在东海、南海等海域内的海洋权益时,要吸取东帝汶和澳大利亚海洋划界案中的经验和教训,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以国际法和海上共同开发协定为依据,灵活地选择争端解决方法,勇敢地尝试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海洋争端。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廖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