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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70次
  • [摘要]

    任何关于网络社会的理论和实务探讨首先需要建立在对网络社会基本属性的认识之上,不同的认识观念延伸出不同的治理逻辑,认识到网络社会是实体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展,那么网络社会也需要适用实体社会那套规则。网络社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连接点的社会样态,具有不同于实体社会的特征,网络社会中的法律关系也有别于传统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在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内容方面都相差迥异。加强网络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服务使用者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正确认识不同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建立以政府规制为主导,组织自律为辅助,公众参与为补充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作者] 杨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