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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复议主体的变革、反思与选择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42次
  • [摘要]

    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的不独立性与分散性,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与专业性遭到质疑,进而导致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发挥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实践和理论中都广泛存在变革行政复议主体的倾向与探索。针对行政复议主体的变革,实践和理论中农形成了完全统一模式、分散决定模式、部分统一模式、不统一模式等九种不同的意见。结合行政复议主体变革的新背景与原则,完全统一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完善后的完全统一模式的工作机制可表述为: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合议机构具体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由组成合议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签字,加盖行政复议机构公章,最后行政复议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由作出该行政复议决定的合议机构成员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代表应诉。

     

    [作者] 周永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