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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树林
摘 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 年颁布、1980 年施行以来,仅在1983 年和1986年经历了两次局部修改外,此后30 年以来一直未有变动。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无论是在结构体系方面,还是在具体规范内容等方面,都已经严重脱离时代要求,不足以满足检察实践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亟待予以修改和完善。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存在过于单薄,逻辑不清晰;过多规定行使职权的程序等问题。在具体规范内容方面,检察院职权范围规定过窄、领导体制规定有待完善、内设机构的设置规定不尽合理、未有效检查实践和司改成果。未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需要在妥善处理好与监察体制改革、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检察实践和司改成果的吸收转换三大关系的基础上,在体系结构方面,明晰逻辑,单独规定检察院的职权一章,增设军事检察院一章,减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的规定。在具体规范内容方面,完善检察院职权范围的规定,整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同时考虑到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在规定职权范围时,设置过渡性条款,为将来的监察立法留有余地;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适当限制地方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兼顾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院职能部门的变动;总结经验,吸收转换有益的检察实践和司改成果入法。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结构体系;职能范围;领导体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