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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42 份判决书和H 省Y 市法院的实践为样本
胡剑涛※ 王彦平※ 禹楚丹※ 王浚华※
提 要: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运行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司法审查随意以及诉判关系错位的趋势,忽视了权利保护的全面性和实效性,加剧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功效。域外的暂时权利保护经验表明,通过明细暂时权利保护实体要件、设立可操作性和妥当性的司法审查模式、标准等措施,就能够依法及时作出公正的判断。解决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暂时权利保护之不足,应当尽量吸收和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合理内核,重点完善停止执行程序的实体要件,确立要素齐全、行之有效的阶段性审查模式;规范细化停止执行实体审查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明确被告适用财产保全之规定,扩大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至非财产性给付请求,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之“双赢”。(全文约1 万字)。
关键词:依法治国 暂时权利保护制度 检讨 改良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