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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博
摘 要:根据词源和适用情形的分析对“监察权”可以定义如下:专门的国家机关对其他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执行法律、命令的合法性直接实施的监督权。监察权的本质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某一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的延仲、代理及专门化。监察权的要素包括:监察权的主体、监察权的负责对象、监察权的监督对象、监察权的监督内容、监察权的手段。监察权的配置方式大概分为三种类型:议会监察型、行政监察型、独立监察型。未来我国监察权配置方式的重构时,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人大之下设立专职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完善我国的监察权配置方式,我国应在全国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及监察专员,由监察委员会专职于全面性、日常性监督。撤销监察部,再由监察委员会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监察专员。由监察委员会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关键词:监察权 体制改革 权力配置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