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665764
论社会治理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陈 颖 *
【摘 要】十八大以来,国家明确指出,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制轨道上同步推进,因此,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会大大决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社会治理法学和社会法学之间合理规范互补的学科关系。本文认为,社会治理法学和社会法学在性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三个方面存着着大量的区别与联系,我们要在实践中深刻把握这种区别与联系,并由理论探索转化为制度创新,提升新时代社会治理水平与能力。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 社会法 性质 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
【论文作者】论文作者:陈颖,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第六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