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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意义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引领,对于全面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意义重大。 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和社会治理领域矛盾凸显等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存在,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基层社会治理基础薄弱。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事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湖北的贯彻落实,事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事关推进湖北法治建设、实现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目标总任务。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为引领,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各项重点任务、项目为要求,以湖北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省委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远期有目标,中期有规划,年度有工作计划方案,推进有措施,统分结合、条块结合的思路,分阶段、分年度、分步骤和分领域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湖北法治建设水平,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目标
湖北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建设的总目标是从湖北省情出发,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远中期目标: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全面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实施、试点探索,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清晰、管理有序、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健全符合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去除司法地方化,防止司法行政化,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更加突出党政主导,各方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更加突出德法并重,综合施策,更加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夯实维护稳定的社会根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强重点领域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境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管理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社会法律事务,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实现法治湖北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近期目标:今年内,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湖北省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新定位、新要求,健全完善全省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领导机制和统筹协调机制,构建推动全省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基本工作框架,各地各部门社会治理建设任务目标清晰明确,社会治理建设“二十四项行动”扎实推进,全省社会治理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为社会治理改革、建设开好头、起好步、打好基础。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改革方向。遵循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原则、方向和精神,从国情省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依法有序开展。改革必须坚持于法有据,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符合宪法和法律原则性规定,必须坚持有序推进,试点先行。 (三)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引领,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着力推动制度化变革,体现权责统一、公开公正的要求,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一步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国家长治性发展。 (四)坚持政策导向基层。适当增加投入,着力点放在基层,确保优秀司法与执法人力资源充实到基层一线。 (五)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把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结合起来,明确政策导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确保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相互衔接、协调推进。
五、2015年湖北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2015年是全面落实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共湖北省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开端之年,是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第三年,更是湖北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关键之年。以更大力度攻改革之坚、克转型之难,坚持底线思维,加快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目标、总任务,提供正确方向、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行动指南。 按照《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湖北社会法治改革进展和建设实际,今后五年湖北省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二十五项行动”共106项具体工作任务。 (一)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1.推动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1) 划分人员类别,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2) 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 (3) 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4) 设5年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襄阳市黄石市 恩施州 2.推动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建立省以下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 (1) 组建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2) 实行法官、检察官“统一选任、遴选,分级审批、任免”制度 (3) 建立与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干部管理制度 (4) 试点法院、检察院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上划省级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省编办会同省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襄阳市黄石市 恩施州 3.研究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1)财物统一管理制度 ①建立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试点市、州、县以法院、检察院的年度支出数和决算数确定上划基数,全额上划省级财政,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法院、检察院的预算编制情况和大要案办案经费、特殊专项经费安排等,应听取省法院、检察院的意见。预算执行监督、专项检查考核等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法院、检察院共同组织开展 ②落实“收支两条线” 管理 ③建立资产统一管理机制 (2)职业保障制度 ①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②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执行人员、书记员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岗位津贴 方式确定薪酬 ③建立法官、检察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 ④建立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住房保障等制度 ⑤建立法官、检察官延迟退休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襄阳市黄石市 恩施州 4.地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和没收的财产,以及地方法院、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省级国库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襄阳市 黄石市 恩施州 (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5.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 总结武汉海事法院、汉江中院、检察分院、铁路法院检察院、监狱检察院运行的经验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仙桃市 潜江市 天门市 6.探索通过提级管辖、制定管辖,审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等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仙桃市 潜江市 天门市 7.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探索建立上级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襄阳市 黄石市 恩施州 (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8.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1)确定审执分离试点 (2)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3)明确法检司法实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武汉市 襄阳市 黄石市 恩施州 9.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人社厅 省司法厅 省政府法制办 武汉市 襄阳市 黄石市 恩施州 10.进一步做好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续工作,充分利用劳动教养已有设施,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对使用减刑、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罪犯的社区矫正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省法院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民政厅 省政府法制办 各市、州、县(区) (四)推进司法公开 11.推进审判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前提下,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审理全程录音或录像,并入卷存档。全面推进审理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统一上网公开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12.推进检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信息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13.推进警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推行阳光警务,完善公开方式,建设全省统一对外的“湖北网上公安局”,凡能够在网上便民服务的事项一律在网上办理,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外网统一受理、内网分发办理、结果网上会告”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宣传部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 14.推进狱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宣传部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安全厅 省公安厅 省法制办 (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 15.从提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网上信息平台。建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公开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对假释、保外就医犯罪的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保障能力,加强和落实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法制办 (六)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16.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制,改革选任方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保障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费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17.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制定和落实《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人社厅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18.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财政厅 省法制办 19.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八)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20.严格规范取证机制,确保侦查人员全面收集、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健全预防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工作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对所有询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 (1)完善“案件评查、执法督导”工作机制。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警种、重点时段”开展执法督导,坚持“信访案件倒查、曝光案件必查、网上案件抽查”开展案件评查。加强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制,制定出台执法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2)完善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立案、强制措施使用、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终止侦查撤案等环节归口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工作机制,实现刑事案件“一个闸门对内,一个通道对外”,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 (3)试行案审对接工作机制。在法制部门内部增设案审对接机构,按照“侦查继续、预案强化、监督提前”的思路,加强执法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对可能判处死、缓、无等重大刑事案件法制审核会见犯罪嫌疑人制度,变公安法制部门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核为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法律审查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 21.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查程序和标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22.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 23.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24.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九)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25.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1)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执法职责: ①法院要切实加强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配合 ②检察监管要健全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③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 ④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管理、组织实施等职责 ⑤监狱、看守所要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 (2)加强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建设: ①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②壮大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③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 (3)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①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 ②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配合 ③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 ④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统筹引领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制办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防范处理邪教办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民政厅 (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26.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1)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完善《湖北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甄别导入工作办法》,坚持诉访分离,严格审查甄别,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对属于法、检或司法行政机关应按法律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先行接受后,分别导入同级法院、检察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应按法律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分别导入刑事、行政案件侦查、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法律程序办理 (2)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细化执法错误与瑕疵认定的标准、程序和解决办法。对于执法错误和瑕疵,坚持依法纠错原则,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或妥善方式予以纠正、补正。健全和落实公安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纳入执法流程和执法质量考评,形成各部门各环节责任明晰、监督有力、衔接配合的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27.建立健全涉法申诉委托律师代理的依法申诉与维持裁判既判力有序分流机制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信访局 (十一)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8.建立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制度,对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刑事案件已破但损失无法挽回、行政案件因客观因素办理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财产损失、生活苦难的;对因公安机关执法过错和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办理条件的,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省财政厅 省信访局 (十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9.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水平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 构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组织网络体系 (2) 构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 (3) 优化整合优秀法律服务资源 (4)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法制办 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30. 全面推行一村一居一法制副主任(聘用律师)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财政厅 (十三)改革律师制度 31.改革律师制度。推进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完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探索建立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1)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健全立案便捷机制,健全律师会见权保障机制,健全律师阅卷权保障机制,健全律师调查权保障机制,健全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健全律师知情权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便利保障机制,健全律师违法违规防范处理机制,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2) 完善律师行业发展扶持政策 (3)落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要求 (4)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人社厅 省法制办 省防范处理邪教办 省财政厅 (十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32.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省纪委 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组织部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33.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制办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信访局 34.完善惩罚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检察院 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 省工商联 省信访局 35.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牵头单位:省组织部 省纪委 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人大办公厅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人事厅 省信访局 36.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汉江中院 汉江检察分院 铁路运输中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海事法院 37.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38.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省工商局 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省银监局 39.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侦办工作机制。对符合相应条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故意损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九类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落实快侦快办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法工委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武汉市 40.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参加单位:省纪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人大法工委 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信访局 41.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参加单位:省纪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人大法工委 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信访局 42.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案件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43.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牵头单位:省纪委 省检察院 省法院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4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45.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46.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1) 推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2)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3) 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4) 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 (5) 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明确主办侦查员的权责,精简侦查办案审批层级,建立个人执法档案,落实主办侦查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主办侦查员资格制、员额制和等级制,合理确定主办侦查员的选任条件、员额比例、等级机构,科学制定主办侦查员选拔晋升办法,建立与主办侦查员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津补贴等职业保障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 省财政厅 47.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力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参加单位: 省人大法工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48.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 49.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50.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51.加快建立对失信人员的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 牵头单位:省法院 省发改委 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省银监局 参加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工商局 52.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法院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53.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 省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省纪委 省人大法工委 省法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54.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省财政厅 55.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加强涉警舆情导控。做实“涉警舆情、主动导控”工作机制,强化敏感案件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等工作。坚持“舆情就是警情”理念,健全现场处置与舆论导控同步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处置水平。推动新闻发布会和平安荆楚网站、微博、微信常态运行,提高新媒体应对管控能力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宣传部 新闻出版广电局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56.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牵头单位:省纪委 省委政法委 省检察院 参加单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人大法工委 省法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57.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编委 省委政法委 省人事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 省信访局 省工商局 (十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58.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1) 在全省所有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2) 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 (3) 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纳入公共法律服务 (4) 倡导其他组织聘请法律顾问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民政厅 (十六)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59.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工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侨办 省台办 60.推动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委综治办 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省工商局 61.建立信用记录共建共享机制,统筹利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协同监管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参加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际联席会议其他参加单位 62.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推动行政、司法部门信用信息公开,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参加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际联席会议其他参加单位 (十七)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63.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农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国土资源厅 64.建立和推开居住证制度,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十八)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65.修订出台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出台湖北省《境外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活动管理办法》,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 省委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省工商局 66.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 省委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工信委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法制办 省互联网信息办 67.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社会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组织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牵头单位:民政厅 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 省委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互联网信息办 (十九)健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管理机制 68.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管理。加强省与地方各级协调机制的横向和纵向协调配合 牵头单位:省外事办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民政厅 省外联办 省委宣传部 省委综治办 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省人事厅 69.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顶层设计。健全体制内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开展合作的管理制度。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依法公开管理和内部有效管控紧密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省外事办 参加单位:省法制办 省委综治办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人事厅 70.建立健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资金监管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有效监控其从事对鄂渗透活动的资金往来 牵头单位:省外事办 参加单位:省外联办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省海关总署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委综治办 (二十)改革信访工作机制 71.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湖北省网上信息综合平台,打造“阳光信访”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参与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就地反映诉求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民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二十一)加强重点领域基层行政执法力量 73.加强重点领域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牵头单位:省编办 参加单位:省法制办 省人事厅 省环保厅 省安监局 省食品药品管理局 省委综治办 (二十二)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74.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市、县、乡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粮食局 省委综治办 75.健全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推动出台《湖北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建立农产品生产源头治理保障机制、质量标识制度、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工信办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委法制办 省粮食厅 省委综治办 76.深化药品、医疗器械、新食品原料及品种、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工信办 省财政厅 省计生委 省委综治办 77.健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公安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反犯罪侦查执法力量,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检察院 省财政厅 78.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责任首负制度,发挥投诉举报、职业保险、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市场机制作用,落实地方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 省委综治办 省工信办 省农业厅 省计生委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法制办 省保监局 (二十三)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79.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省委综治办 80.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检察院 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81.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法制办 82.强化安全准入标准,修改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配套法规,推进安全生产走向法治轨道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省法制办 省委综治办 83.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编办 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省委综治办 8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省委综治办 (二十四)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85.制定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意见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工信办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86.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发改委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委维稳办 省委防范处理邪教办 省科技厅 省工信办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文化厅 省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妇联 87.完善安全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 深化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细化重点地区认定标准和程序办法,完善挂牌督办工作机制,推动省、市、县三级建立完善排查整治工作协调会议和月报制度。强化以情报信息、实战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等为重点的防控运行机制。健全党政军警联防联管工作机制,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委防范处理邪教办 省委维稳办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教育厅 省安全厅 省司法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88.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全天候视频联网监控系统,整合各类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应用体系,充分应用互联网等技术,利用大数据优势,提高治安防范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省委综治办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工信办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 省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 省质监局 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安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林业厅 省旅游局 省宗教局 省银监局 省证监局 省保监局 89.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群防群治等力量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省委综治办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文明办 共青团湖北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保监局 90.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与康复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省计生委 省民政厅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残联 91.完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救治救助管理措施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公安厅 省计生委 参加单位: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残联 92.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 省委综治办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计生委 省教育厅 (二十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93.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省关工委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委党校 94.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 共青团湖北 95.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法制办及行政执法单位 96.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文明办 省教育部 省文化厅 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主要新闻单位 97.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网信办 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主要新闻单位 98.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法制办 99.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省委综治办 省文明办 参加单位: 省总工会 共青团湖北 省妇联 省司法厅 100.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总工会 共青团湖北 省妇联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101.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安全厅 省民政厅 省信访局 102.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信访局 10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省法制办 省法院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104.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省法制办 省司法厅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 省委政法委 省编办 省财政厅 105.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法院 省司法厅 106.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牵头单位:省委综治办 参加单位:省委综治委成员单位 六、实施措施 1.制定方案。遵循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湖北实际,按照“1+2+N”模式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先行试点。按照中央批准的《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武汉、襄阳、黄石、恩施等地4个市州同步开展先行试点,积累工作经验,检验方案的可行性。《湖北省社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拟选择武汉、宜昌、襄樊、十堰、荆门、咸宁、鄂州及孝感等地试点 3.加快立法。按照边试点边分析,边总结边矫正的要求,认真分析先行试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评估和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国家立法和修法的方案,完善和修改地方性法律规范 4.经验推广。通过实地调研、跟踪观察,将试点地区的改革成熟经验形成制度予以推广 七、责任分工 (一)省委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批准的实施方案,高度重视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做好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二)明确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对牵头项目实行责任制,切实担负组织协调责任,抓紧制定落实分工方案的实施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参加单位要大力支持,协作配合,及时完成改革工作事项。所有分工项目要进一步细化时间进度和安排,确保实施工作按进度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问题。省深化司法和社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里的要求和部署,及时掌握各项改革事项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八、重视发挥智库作用 (一)基本任务 1、参与制定和修改、完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拟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对试点单位进行调研 3、跟踪评估湖北省相关制度与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效果 4、提炼归纳司法改革、社会治理改革、社会建设的中央部署“湖北经验”,总结经验并建议推广 (二)研究方法 1、参与、跟踪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行动,撰写实地调研报告、实证调研报告,构建湖北司法改革与社会改革数据库,把脉研讨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矛盾和问题,发布湖北省司法体制与社会体制改革专项研究报告 2、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社会规范及其导向目标,探索具有湖北特色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的模式,提出相关政策制定、法律修改与制定的蓝本(草案) 3、探索公检法机关自身改革与社会推动改革良性互动的路径,总结新鲜经验 4、创建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效能评价体系,评估和论证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的效果与不足,提供矫正完善相关政策建议 (三)保障条件 1、设立课题费。通过委托形式开展课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2、持证调研。对智库基地的首席专家颁发证件并允许持证调研,被调研单位给予支持 3、成果考评。智库成果作为基地考核评价的依据 4、文件资料。对省委智库基地比照省直县处级单位发送或提供县团级文件资料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