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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权是父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经历了一个从无权利状态到私法权利再到基本权利的过程。在德国法上,基于《基本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和联邦宪法法院之判例,家庭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认识已然深入人心,但是在中国,受制于传统观念和宪法的模糊规定,这一结论还有待论证。借助于《宪法》第33条第3款之规定,从第49条第3款中大体上可以得出父母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观点,间接佐证了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属性。在内容上,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内容自主权、在家教育权、学校选择权和参与学校事务权。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确立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观念有着重要现实性,同时也为今后的家庭教育立法提供观念和理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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