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实行合署科研(以下简称“研究院—中心”),是专门从事法治发展战略性研究的综合性学术科研机构。为规范研究院—中心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研究院—中心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推动高标准高质量“智库产品”生产,为中央和地方立法、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及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研究院—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中心科研部为课题的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管理和合同管理,并协助财务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为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研究院—中心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预算进行课题研究的相关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条 研究院—中心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有: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地方财政及相关单位拨款;
(三)社会性捐赠;
研究院—中心按照三者相结合的模式筹措课题经费。其中,中央财政拨款的比例为2/5,地方财政及相关单位拨款和社会捐赠的比例为3/5。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研究院—中心科研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耗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资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四)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座谈会、鉴定会、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其中汽油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包括加班费、研究人员补贴、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等)、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审定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八)其他支出:是指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拨入研究院—中心科研帐户,纳入研究院—中心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负责实行课题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条 研究院—中心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6-10万,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为3-6万,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为1-3万。每项课题的具体资助金额由研究院—中心根据课题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需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结合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课题预算,由财务部备案。
第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共分四次拨付:课题立项申请批准后拨付经费全额的40%;课题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全额的20%;课题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全额的20%;立法或公共政策研究报告(包括立法或公共政策建议稿)被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采纳或批示后拨付经费全额的20%。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并追缴已拨付的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
(一)科研经费报销的具体要求和支出额度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的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研究院院长等签字,凭发票到财务部报销。研究院—中心财务部积极服务、配合课题经费报销。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一)未提交或未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报告或课题经费使用报告的;
(二)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四)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应报研究院—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开展协同创新需要转拨经费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经院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根据经费转拨的批件、合同、课题申请书、协作单位的财务凭据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委托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研究院—中心约定承担,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