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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9131次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学位〔2014〕2号)以及《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鄂学位〔2014〕1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作者是本人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导师与导师组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管责任人。导师对学位论文负有指导义务,导师组负有协同指导与监督检查义务。落实导师负责制与强化导师组的责任,有利于完善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减少或杜绝“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问题论文”)和“质量不合格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不合格论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论文”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国务院学位办或湖北省学位办抽中检查(以下简称“校外抽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以供抽检的;
          (二)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相似比达30%及以上的(包括校内检测以及校外抽检时发现的论文;其中,对校内首次检测中相似比在15%以上且30%以下的论文视为“需要修改论文”);
          (三)在校外抽检中,首轮三位专家评议中至少有两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的;
          (四)在校外抽检中,首轮三位专家评议中有一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且第二轮复评两位专家中仍有专家给出 “不合格”意见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论文”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校外抽检中,首轮三位专家评议中有一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但第二轮复评中两位专家均给出“合格” 意见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盲评和答辩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条 学校对出现上述“问题论文”和“不合格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组,将依照规定,分别在学位授予、导师资格认定以及导师组招生名额分配等方面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并由学校预算支持与保障。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我校所有博士点和硕士点统一实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预答辩的组成人员可以由校内外3-5位同行专家组成,其程序与正式答辩相同,主要目的是诊断论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期进一步修改与完善。预答辩和正式答辩组成人员中,选自校内本导师组的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一。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答辩后强制修改是指对正式答辩时发现仍存在问题的论文,强制其作者必须在答辩后5天内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由导师和导师组长负责监督落实的制度。拒不修改论文的,导师组有权拒绝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导师组应开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与实习报告的关联性审查。鼓励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实习中寻找学位论文选题, 根据实习报告撰写学位论文。
    如无公开发表的前期科研成果作支撑,原则上不应接受专业硕士研究生选择理论导向型选题,以体现其培养特色、方向与学术学位硕士的区别。
            第八条 全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校外盲评依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展开。鼓励硕士学位论文导师主动推荐其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盲评。
            第九条 建立根据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所指导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确定招生资格和分配招生名额的考核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 奖惩措

            第十条 在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对答辩前的论文相似比高于30%且低于5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对答辩前的论文相似比达50%及以上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一年申请论文答辩。
            答辩后提交论文的相似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 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相似比超过3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相似比超过5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对当年出现“不合格论文”的导师及其所在导师组,学校将对导师及其所在导师组负责人进行约谈。受质量约谈的导师,无论之前是否培训过,均须参加下一年度的导师培训,待全勤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暂停导师相应类别的招生资格:
          (一)当年出现“问题论文”达1篇(次)的;
          (二)三年内累计出现“不合格论文”达2篇(次)的。被暂停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自暂停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申请博导遴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师相应类别的导师资格:
          (一)连续两年或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问题论文"的;
          (二)暂停资格的导师恢复导师资格后两年内再次出现“问题论文”或“不合格论文”的;
          (三)当年出现“问题论文”较多,其中博士论文累计达2篇或硕士论文累计达3篇的。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自导师资格取消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的导师遴选。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重获导师资格后四年内出现“问题论文”或“不合格论文”的,再次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不得再申请相应类别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导师组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取消下一轮校优秀导师组申报资格:
          (一)出现硕士“问题论文”的,扣减硕士招生指标20%;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硕士“问题论文”的,扣减硕士招生指标50%;
          (二)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硕士“不合格论文”的,扣减硕士招生指标20%;受扣减硕士招生指标处罚后,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再次出现硕士“不合格论文”的,扣减硕士招生指标50%;
          (三)出现博士“问题论文”的,扣减博士招生指标1个;连续两年或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博士“问题论文”的,扣减博士招生指标2个;
          (四)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博士“不合格论文”的,扣减博士招生指标1个;受扣减博士招生指标处罚后,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博士“不合格论文”的,扣减博士招生指标2个。
            第十六条 当年“问题论文”数量占参检论文总数比例超50%的导师组,由研究生院与所在学院领导约谈导师组长,并视约谈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该导师组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导师,学校将在申请高级别导师资格、校内外评优或荣誉称号资格推荐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指导的论文当年在校外抽检中获评优秀的;
          (二)指导的论文当年在湖北省抽检中获评优秀硕士论文的,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博导遴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或导师组在下一年度可获得追加招生指标的奖励,并限当年使用。
          (一)在国务院学位办抽检中获评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及其导师组,分别奖励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二)在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中,同一导师所指导的博士论文三年内累计有两篇(次)获评优秀的,奖励导师博士生招生指标1个;
          (三)对当年在湖北省抽检中获评优秀硕士论文所在的导师组,根据其在当年全校获评优秀论文总篇数所占比例,优先奖励硕士招生指标。
            第十九条 在奖励指标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奖励导师,其次是导师组。如果该导师组年度招生指标数量已达人均5名硕士研究生的,则不再追加招生指标奖励。

    第四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盲评“不合格论文”,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可直接向校学位办申请复评:
          (一)三份专家评阅书评审结果中仅有一份为“不合格”;
          (二)评审结果为“合格”的平均分达75分及以上。
            其他情形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复评合格的,参加当年的论文答辩;复评仍不合格的,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再申请答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招生指标人数取前三年实际录取人数(不含推免生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平均数。扣减在按正常程序分配指标完毕后进行。全校的扣减指标由研究生院收回并按相关规则进行二次分配,但有被扣减情形的导师组除外。所有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规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等类别学位论文质量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