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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87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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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部门,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违反课堂纪律,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 违反规定在课堂上从事宗教活动、进行宗教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达两次及两次以上的;
     
    4. 教师及相关人员泄露试题的;
     
    5. 因试卷严重错漏,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6. 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7. 教师未评阅试卷,随意给定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 
     
    8. 监考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违反监考规则,纵容或参与考生作弊的;
     
    9. 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10. 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教学事故:
     
    1. 教师缺课或擅自停课一次的;
     
    2.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答案要点评阅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的;
     
    3. 丢失已阅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致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5. 因教学管理人员的过失,造成课堂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的;
     
    6. 因管理人员或教师的过错,丢失、损坏教学设备,或擅离职守,致使教室或教学设备无法使用的;
     
    7. 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师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等)的;
     
    2. 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中断讲课或提前下课的;
     
    3. 教师在授课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的; 
     
    4. 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考试成绩的;
     
    5. 教材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开课一周后未能供应教材的;
     
    6.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教学调度失误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7. 教室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或设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8. 教学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9. 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或研究生院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经调查并核实的教学事故,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有关部门与教务部或与研究生院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教学督导室)与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南大教字〔2006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