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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职责规范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87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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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职责,建设高质量研究生导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南大党教字〔2018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我校在职在岗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与国家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
     
    第五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安排,积极参与学校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严格遵守考试录取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导师应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计划的制订,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书籍,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习情况。
     
    第八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训练和社会实践指导,注重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导师应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进行具体指导,根据申请学位资格条件,把握学位论文学术标准,审阅学位论文并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并配合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检测、送盲审、抽检、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条 导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了解研究生政治思想、学业科研及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一)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和健康状况,对其进行入学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
     
    (二)经常了解研究生思想状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并根据学校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生活,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切实解决研究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四)导师本人应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进行遵守学术规范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十一条 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二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服从培养单位、导师组的教学工作安排,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二)认真执行有关研究生教学的各种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三)认真做好所担任课程的成绩考核工作,并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成绩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应参加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与考核,通过上岗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
     
    第十四条 导师根据其专长最多可在两个导师组指导研究生,且一个年级中指导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 7 人。
     
            第十五条  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导师出差、出国期间,应对研究生的学习做出妥善安排。经同意离校 1—3 月者,应把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
    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离校 3—6 月者,应将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 6 个月以上者,应另行增配或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072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