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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3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3481次
  • 【摘要】社会治理法学是关于社会治理法的学科体系,其是一门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为理论支撑,以社会治理法和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一个多学科交叉融合与实践应用导向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具有学科属性交叉性、涉及内容多层性、研究对象特定性,研究方法开放性,实践目的多元性等特点。当前,社会治理法学建设面临着学科地位依附化、交叉研究壁垒阻隔、实践指导作用空泛化、研究进路西式图景等困境,亟须拓宽交叉学科研究进路,加强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建设,构建新型教研平台,打造社会治理法学学术共同体,进而推进该学科朝主流化、系统化、本土化与国际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法学交叉学科学科建设

    一、社会治理法学学科设立的时代背景

    21世纪以来,随着WTO组织的加入,经济全球化体系的融入,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同步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人均GDP达到7485美元。伴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中国的社会治理形态出现了根本性转变,即:(1)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公社人变成社会人。(2)人口管理由户籍管理与居住地一体化向户籍管理与居住地或暂住地分离转变。(3)就业体制由计划分配到自谋职业,过去的调令不灵了,现在逢进必考。(4)住房制度过去是按工龄+单位龄=福利分配,现在有钱的成房主,贷款的成房奴,青年人买不起房的成愤青(5)社会组织由单一的工青妇,发展到民间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6)大众传媒由平面媒体(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发展到影视媒体、网络媒体,每个公民都被三大媒体包围,随时被捕捉与放大。(7)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三大系统并存,即:以官员为代表、以党政系统为基础的公权力系统;以企业人员为代表、以企业组织为基础的创造财富的企业系统;以公民为代表、以社区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系统。[2] (8)社会治理业绩评价由单边型、层级型、GDP指标型向法治型、综合型、现代型的方式转变。

    在这种社会变迁背景下,特别是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明显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种矛盾和挑战日渐凸显,表现为:(1)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引起的矛盾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各业各阶层,既有农民、城镇居民、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也有军队退役人员、原民办教师、老村干部、老知青等,特别是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与治理问题突出。(2)社会组织治理和服务问题突出。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快速增多、活动频繁、领域广泛、力量日益强大,[3]不仅是社会丰富而多样性的、富有生命力的象征,而且取代传统社会的权力源———财产和人格,成为异军突起的权力源,[4]并在静态的权力结构上和动态的权力的生产和分配上与政府组织分享权力,形成多元权力中心。[5]另一方面,政社不分、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治理参与者之间的权力边界不清现象依然存在,既表现在对社会组织的管制过于严苛,政策资金的扶持支持力度不够,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不完善,同时也存在对社会组织的治理力度偏软的问题。(3)公共安全领域事故频发。[6]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出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7]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恶性案件和极端事件有所增多;[8]信息网络治理呈现出新要求新特点,以网络为载体和形式的传统犯罪与新型犯罪突出,网上斗争与治理任务日趋繁重;[9]外部势力千方百计插手并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和恐怖活动,直接威胁国家安全。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形态和结构急剧转型变迁的大背景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难以调和性; 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在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利益表达诉求日益多元、社会公共事务日渐增多的时代条件下,以国家公权力为核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管理模式,虽然依靠庞大的官僚威权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管理目标,有利于建立起高度统一的社会秩序,增强国家对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和控制能力,但却忽略了社会民间力量的自主性成长和自发扩展秩序,抑制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各方成员的活力和创造力,容易造成强控制型路径依赖和强国家弱社会型治理结构,难以适应空前活跃的社会变革和突飞猛进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思考如何改变过去主要由政府单一管理的模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在这一系列问题意识的导引下,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10];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1]可以说,从过去的社会管理到当下的社会治理,不仅是中央高层政治术语、文件规范、政策谋略方面的变化,更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理念、内涵、方式的重要转型。具体而言,相对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是一种多维度、高层次的优质良性管理,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深刻意蕴:

    第一,治理主体由一元化多元化转变。社会治理与传统社会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治理虽然也需要有权威性,但权威性的载体并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而且在平等、协商、合作、互动、程序及其相关规制协调下,社会组织、社区、公民乃至社会的细胞家庭,都以一种新的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场域中,释放其智慧、能量及其活力,使社会形成一个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公民合作共治的生动场景。作为国家政府单一的社会管理主体而言,其不仅仅节省了大量的财力和公共资源,并且有效地规避了在社会治理于不确定性之中,或常常要为社会治理过程中引发的诸多社会冲突、社会对抗乃至重大突发事件而持续增加财力、公共资源动员投入及其相关制度成本,使社会结构持续处于非均衡状态,国家、政府治理的权威性受到挑战,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公信度、认可度、满意度持续下降。

    第二,治理向度由单向管控”“层级管理上下互动”“合作共治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管控,它通常运用国家公共权力,通过制定政策、颁布法令和付诸实施,对社会进行单向度的层级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浓郁的行政命令式的强制色彩。而社会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平等商谈、合作共治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和认同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治理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其运行向度是多元、互通、合作和平等的。

    第三,治理本质由集权模式分权模式转变。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而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是政府的有效确权、限权、放权和分权,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12],真正形成一个权力行使有限,政府、市场、社会职能与权力边界清晰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由此决定了政府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程序及其配套制度安排,首要的是设计并建立权力清单体系、负面清单体系及其责任清单体系;构建完备的行政权运行程序,牵住建设行政法治体系这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牛鼻子,形成完备的行政法治体系、高效的行政实施体系、严密的行政监督体系、有力的行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行政权装入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和有效矫正行政权的任性现象。

    第四,治理方式由人治”“政策之治”“法制法治转变。由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意味着社会治理不仅于思想观念上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且在于政治生态上需着力铲除人治隐形存在的可能,最终使那种仅停留在口头上的法治有所依凭。[13] 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的预期性、稳定性、规范性、衡平性、协调性、救济性等优势,必将有助于凝聚转型时期的社

    会共识,有助于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各类主体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治精神、遵循法治逻辑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精神来引领社会治理,以法治思维来谋划社会治理,以法律规范来实施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来评价社会治理,以法治秩序的实现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14],最终形成谋事依法、办事凭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15],形成国家治理的良法善治。可以说,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不仅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次新探索与新尝试,而且是一场伟大的社会治理革命,一次全局性、变革性的国家治理实验,其产生的共振效应不仅仅会推动一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路径的转型升级,而且极有可能蕴育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理论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新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全新契机。

    在现代社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以法治作为基本保障,这是社会治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言:“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善治。[16]也如江必新教授所述:“在社会治理的论域内,实现治理有效必须仰赖法治的积极建设及其功能的充分释放。[17]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实践已然在进行之中,

    坚持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作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也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这一法治建设新领域的兴起和勃发昭示着中国法治实践和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新的问题域的形成,必须从理论上对其进行系统科学的解释、归纳、总结和阐发,这是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学问、一门实践性科学[18]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健全完善的必然选择。

    法学新型交叉学科从根本上说是中国社会变迁和社会实践的产物,是解释、回应和引导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学理产品和知识体系。当前,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现实挑战和时代需求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亟需中国学界在新形势下抢抓机遇,及时有力地回应中国社会治理与依法治国的新命题,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前,由于多重因素的制约,中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发

    展远远落后于中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实践,以至于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基本范畴、地位归属、体系建构等基础性问题仍然模糊不清,有待进一步厘清。如果中国学术界长期满足于现有法学学科分类体系而选择回避现实,选择不直面问题,忽略与中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改革实践高度关联的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理论探究,将有可能使法学学科体系中新的增长点萎靡乃至消失殆尽,错失新型交叉学科为中国社会治理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指导的良好契机,法学理论与法学学科也可能错过从中国社会治理改革实践中吸取营养和发展壮大的机会。鉴于当前国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尚处在襁褓之中的新型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开展系统研究的现状,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其进行初步探索,以期引发关于这一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与学科体系构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讨论,促进现代法学学科的繁荣发展,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

    二、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特质

    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是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社会治理法学是关于社会治理法的学科体系,其是一门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为理论支撑,以社会治理法和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一个多学科交叉融合与实践应用导向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学科特质:

    () 学科属性的交叉性

    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整体性、开放性、动态性、层次性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必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住房、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等多层次领域。在我国社会全面转型以及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协作要求都极为广泛的情况下,传统的社会管理理论、行政法理论、社会法理论等已不能对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提供有效的解释框架和调控措施,所提出的应对之策也常常治标不治本。因此,要科学研究社会治理法学的种种复杂性特征,以系统性、复杂性思维和复杂网络方法对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内在机理、组织体系和控制手段等问题进行新的思考和把握,必须从影响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入手,避免单凭经验所产生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与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相对应,社会治理法学也必然是一门内容丰富、结构复杂的学科体系,对其开展科学研究,必然牵涉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单一学科的知识供给已无法满足这一学科研究的基本需求,需要系统地整合多学科理论与方法论资源。目前学术界关于对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所采取的视角问题主要有两种进路,一种是认

    为社会治理法学属于公共管理学或政治学学科范畴,因此应当遵循公共管理学或政治学的研究范式;另一种则认为社会治理法学属于法学学科范畴,需用法学的研究范式对其加以研究。笔者认为,社会治理法学是公共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融汇、融通、融合而产生的新型交叉学科。但是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看,由于社会治理法学是运用多学科视角,以社会治理领域内的相关法律及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法律及法律现象是社会治理法学的核心基调,因而将其定位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更为妥帖。当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我们也不能一叶障目,盲目地反对从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的角度研究社会治理法学。就目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现状看,为了能使该学科尽快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公共管理学界、政治学界的专家和学者加大对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力度,拓宽其研究广度,将使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基础更加扎实,问题研究得更加深入。总而言之,社会治理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与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交叉融通的学科,具有多学科相融互通的交叉性和综合性。社会治理法学是通过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的概念、原理、方法相互交融、渗透、借助而形成的,但它并不是这些概念、原理和方法的简单堆积,而是经过一番精细化的改造和加工,彼此之间有机融合,以形成的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体系。而且,这门学科在其形成之后,不仅可以由其自身不断地派生出新的分支学科,还可以与其他学科进行二次交叉,形成新的交叉学科,如公共服务法学、社会自治法学、政社合作共治法学、公共安全保障法学、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学等。随着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有序推进和社会科学的蓬勃发展,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必将逐步形成和完善,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独立性也将更为凸显。

    ( ) 涉及内容的多层性

    社会治理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不同的社会治理法律关系领域,社会治理法律制度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社会治理法学在研究内容上必须适应社会治理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从研究的空间维度来看,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涉及国际、国家、地区多个维度。从研究涉及的时间维度上来看,其包含了对历史与现实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与相关实践的研究。从研究涉及社会关系的主体来看,其研究包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本国公民、其他组织和境内的外国人等主体。从其涉及的领域来看,其覆盖了教育、卫生、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以及调解、仲裁、复议、信访等多个方面。从其研究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其包括各种社会治理主体在处理社会事务、开展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交错纵横的关系。社会治理中的纵向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执政党和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中自上而下所形成的领导关系、管理关系、服务关系、指导关系等;横向法律关系,则体现为政府与社会公众在共同治理中形成的平等合作关系以及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关系等,其与单一的横向民事法律关系和单一的纵向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与服务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19])都有不同,也与社会法学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法律关系[20] 为研究内容有所差别。从其涉及的法律形式来看,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法律形式具有多样性、层次多、数量大的特点,其由分散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共同组成,包括:宪法的相关条款,如宪法有关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福利保障、社会治安等社会建设内容的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如《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此外还有各种有关社会治理事务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团体章程、乡规民约等。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规范形式多层性的特征。近年来,我国将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提高到了从未有过的地位。然而,这种地位的显赫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异化矫枉过正的现象,反映在理论上,出现了唯有法律才是规范和调整社会治理活动的最佳手段的观点;体现在实践中,出现了由以往的法律虚无主义一味倒向法律独尊主义的极端形式。如我们所知,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控制和社会引导。每一社会成员都生活在一定社会组织之中,大至国家,小至家庭。社会成员的行为首先要受社会组织的管束、控制和引导,而包括国家法、社会舆论、道德、习俗、村规民约、家规家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通过设定显性的或隐性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调整人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成员能采取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行为,以便维护组织的内部关系,进而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激励相容,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预期效果。社会控制和社会引导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和调整的过程,其不仅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国家硬法的规制,而且还有道德准则、宗教教规、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习俗习惯、家规家训等软法的控制和引导,即软法之治。从理论上分析,社会治理实际上更多的是强调一种柔性治理”“软治理,而软法所蕴含的社会公共性、多元利益、平等主体、开放协作、民主协商、共识合意、合作共治、规范社会权力、节约社会成本等特性[21]与社会治理在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等方面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与耦合性。虽说社会治理的法律控制是现代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行为规范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规范形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摒弃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法律虚无主义是历史的必然,但同时也需要警惕社会治理中法律独尊主义。正因为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对其进行调整和控制需要由社会控制和引导的多种规范形式合力所为,所以,在研究社会治理法时,应对做广义的理解,不单限于国家硬法的研究视角,而应逐步转向国家硬法与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社会道德习俗等软法规范体系协同并进的研究进路。在未来实践与研究中,关于各类各层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协调配合的问题将是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研究的重点之一。

    ( ) 研究对象的特定性

    毛泽东同志曾揭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

    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22]每一门科学的建立,必有它特定的研究对象。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是学科本身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它既是一门学科区分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志,也是建立、发展和完善一门学科的基础。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体系是受其特有的研究对象所决定和制约的。学科的研究对象既要反映其研究内容的特殊性,以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又要体现它作为一门学科的整体性和各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性。目前,我国社会治理法学至今没有明确划定的研究对象,这也正表明了这门学科尚处于发展培育阶段,亟须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研究内容进行厘定。

    社会治理法学涉及社会治理与法治这两大社会活动领域,两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要明确界定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领域与基本内容难度较大。如果将社会治理与法治所涉及的所有关系、内容都纳入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势必使这门学科变成漫无边际、包罗万象而无法把握的学科。反之,如果将其研究范畴限定过窄,又无法全面研究社会治理与法治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因而难于实现研究目的。目前造成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宽窄不一的状况,除了这门学科自身发育不健全等客观因素外,还有人为的因素。由于社会治理法学是一门新型的交叉学科,学术界倾向于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出发,对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内容划圈定界。法学界从法学角度来规定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内容,形成了法学的社会治理法学;而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界又从各自视角出发,确定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领域,形成了公共管理学的”“社会学的”“政治学的社会治理法学,因此造成了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与基本内容等方面认识的各种偏差。

    社会治理法学是关于社会治理法的学问和知识体系。从宏观意义上说,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社会治理法这种特定社会现象所固有的运动形式或矛盾特殊性。要抽象地概括社会治理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需要综观现实和历史上的一切有关社会治理法的现象,从纵向与横向、运动与静止等方面全面地予以概括。从纵向来看,包括社会治理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即社会治理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以及相应的社会治理法律思想史等类现象;从横向来看,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各个方面、各个部门以及社会治理法同其他现象的关系等类现象。从静止状况来看,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包括社会治理法律规范等类现象;从运动状况来看,包括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实施、监督、

    评估和社会治理法律秩序、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类现象。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任务之一就是揭示这种固有运动形式或矛盾特殊性及其各个侧面的不同特点,也就是要研究社会治理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本身,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与其他现象的区别与联系以及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发展规律,揭示出社会治理法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社会治理法与其他现象之间的客观的、根本的、必然的联系,即社会治理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只有这样,方能深入到社会治理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内部结构、产生、发展和起作用的过程以及这种过程的各个方面,将社会治理法这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现象既联系起来又相互区别开来。因此,笔者把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社会治理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把握社会治理法学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

    基于此,笔者对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框架体系的设想是:(1)社会治理法学基本原理。主要探讨社会治理法学的基础理论,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概念界说、学科特点、学科性质、理论基础、基本范畴、历史演进、地位作用等;社会

    治理法的概念与特征;社会治理法的本质、功能与价值;社会治理法的形式和渊源;社会治理法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治理国家法律、社会治理政策等硬法与社会治理道德、习俗、乡规民约等软法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律关系[23];社会治理法治思维、社会治理法律意识、社会治理法律文化;社会治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社会治理法律思想史;社会治理法制史,等等。(2)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主要研究国内外现行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如社会治理主体法律规范(执政党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社会治理机制法律规范(国家对社会治理机制的法律规范,社会自治机制的法律规范,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机制的法律规范),社会治理事务法律规范(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等)(3)社会治理法律实践研究。主要包括社会治理法律行为研究,社会治理法治秩序,社会治理法律实施研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研究),社会治理法学教育研究,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与社会治理法律行为的关联性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原则、路径与方法、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研究等。(4)部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包括政府治理社会法、公共服务法、社会矛盾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会组织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等。笔者认为,这样一种学科架构体系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揭示学科的内在逻辑关系,兼具理论性与应用性,能较好地回应社会治理法学研究与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客观规律与现实需求。总之,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其他任何学科所不能包揽和替代的,这为社会治理法学从理论与实践层面确立为一门具有专门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研究方法的开放性

    现代科学具有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的特点,不断产生新分支学科、边缘学科和综合性学科。不只用一种,而是几种科学方法研究特定的对象,成为当前科学发展最有前途的方向,使得研究方法在学科分类上获得重要意义。[24]首先,社会治理法学是以社会治理法和社会治理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的是社会治理法律问题,因此,法学研究中的唯物辩证法、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是该学科常用的研究方法。其次,社会治理法学是以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基本原理为理论支撑的,其交叉属性也使其研究方法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特征,既体现为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等法学门类学科研究方法的彼此融合,也体现为法学与哲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门类研究方法的互联互通,甚至与自然科学中的环境科学、食品科学等研究方法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社会治理法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征,凸显出实证研究方法在其方法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研究者和学习者可以深入社会第一线,通过田野调查、访谈、实验、数据统计等方法,获取诸如党委和政府关于重大社会治理问题或重大社会治理事件的决策与处理过程,搜集分析社会组织章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涉外社会组织)、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及其实践运行状况等原始材料,并经过加工处理分析,为认识相关客观事实,研究社会治理法律现象运动规律及内在逻辑提供客观性和科学性支撑。同时,案例分析法也是社会治理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研究者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解释、归纳与演绎研究,增强其运用社会治理法学原理分析社会治理法律现象,运法律知识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基本能力。再者,比较分析法也是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常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研究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等问题时,可以对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同类社会治理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揭示共同发展的规律,为理解中国问题提供借鉴与参照。当然,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方法并不仅限于以上几种,公共管理学中的总体分析法、定性分析法、静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均衡分析法、非均衡分析法等,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分析法、计量经济学分析法、成本收益分析法、边际效应分析法、统计分析方法等,社会学中的定量分析法、结构主义分析法和系统动力学分析方法等都是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中可资利用的研究方法,这种多学科研究方法相互交叉融通使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方面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特点。

    ( ) 实践目的的多元性

    为了明晰社会治理法学实践目的的独特性,笔者将选取与其相近的社会法学、行政法学作为比较样本。一般认为,社会法学的实践目的在于通过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而为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设计方案,调整社会竞争中强者与弱者的利益格局,弥合社会分化和利益失衡问题,以此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和团结。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考量,社会法学的实践效果是以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保障的水平来评价的,其衡量标准是社会是否发展进步,公益事业是否得到促进,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等。相对而言,行政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活动、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学的实践目的则是注重通过研究如何确认公民的行政权益,明晰行政权限和行政职责,从而实现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控制,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以此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25],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动态均衡。反观社会治理法学,其所研究的内容宽泛,涉及社会自治、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公共安全保障等多个领域,覆盖了教育、卫生、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以及调解、仲裁、复议、信访等多个方面,该学科的实践目的不仅仅限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也不仅仅限于控制国家行政权力。其实践目的一方面可以概括为实现善治,即:参与性,协商性,责任性,透明性,回应性,有效性,公正性与包容性以及法治精神。[26] 另一方面,可以归纳为通过研究现象、把握规律、提出建议,以法律的手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的主体由一元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向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公民的多元主体转变;治理的向度由一元单向性层级管理型结构多元性”“合作共治式的治理型转变;治理的本质由集权分权转变;治理的方式由人治”“政策之治”“法制法治转变;治理的规范体系由单一国家硬法体系向国家硬法与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社会道德习俗等软法规范体系共治协调体系转变[27],从而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增进人民福祉,实现社会依法自治和国家依法治理的有机统一,实现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③。

    三、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困境与进路

    () 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编制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标准所列学科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展开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④对照以上基本条件来审视当前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现状,可以说,近年来,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交叉学科已初具规模,把社会治理法学确定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不仅可能,而且是该学科发展的必然。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学科范畴、学科体系、基本结构,还是理论基础、基本概念、研究方法等都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完善。目前,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基本上还停留于法学理论的简单运用,对于为什么这些理论运用的科学性却鲜有深究,可谓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而且,当前法学界对社会治理法学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学人寥寥无几,成果也是屈指可数,大多数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即便在公共管理学界、政治学界、社会学界,社会治理法学也还没有引起很多人的兴趣,大多数仍然将其归于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研究的范畴,研究范式也难以跳脱原有学科的桎梏,缺少法学学科的思考视角与研究视野,其独立的学科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表现为:

    1.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地位的依附化

    社会治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形成了以社会治理法学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并成功招录三届博士研究生和一届硕士研究生。总体而言,社会治理法学仍然没有形成百舸争流千帆竞的态势,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社会治理法学作为一门法学与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的交叉学科,自创建之初就大量借鉴了行政法学、社会法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同时也积极融入了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但是,社会治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它的基础研究还较为薄弱,理论体系还处在发育过程之中,这表现在:首先,研究对象方面,社会治理法学对研究对象的界分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分歧,难以形成统一的共识;其次,研究内容方面,社会治理法学在自身的发展中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知识体系和独特的话语体系,尚难以给其他学科提供知识上的启发和回馈。其三,研究深度方面,缺乏对社会治理领域中可以提升为具有普遍性理论的问题的系统关照,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视野尚待开拓,研究深度亟需纵深挖掘,理论体系亟待发展完善并成熟定型。由上可见,有关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及其研究内容都需要直面加快建立相对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的问题,以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之林中占有一席之地。

    2.交叉学科研究的壁垒阻隔

    社会治理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视域、学科理论依仗、理论创新进路迫切需要法学与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领域的大师们、理论中坚及青年学者协同一致的刨根问底、探根溯源,创新一套反映社会治理法学发展规律的新型研究范式。这需要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协调一致地回应当下这一领域研究存在的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拘泥于法学视角,或者简单地进行类比分析,以至常常滋生出脱离政治发展、社会变迁等客观状况的现象,使研究过程与研究结论往往出现盲人摸象”“囫囵吞枣”“无的放矢不接地气”“乌托邦想象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者则习惯于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学习、借鉴,其产生的研究成果往往脱离法言法语、法律思维、法律体系、法学理论的基本方法,使不同学科难以形成理论对话与沟通,既分散了研究合力,又阻碍了该学科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近些年,我国出版了一系列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如刘旺洪的《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魏治勋的《法学视域下的社会治理问题》,马金芳的《社会组织多元社会治理中的自治与法治》,陈荣卓的《法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区域实践与创新路径》,韩秀桃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保障》,卜泳生的《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地方实践与思考》、刘伶俐的《法治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创新》,胡一峰的《困境与对策:关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思考》等,这些成果为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学理基础,但是其中有的尚未跳出法理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等学科的理论视野及学科理论的束缚,使社会治理法学研究难以收获广角镜的效果。近期,江必新教授发表的《社会治理的法治依赖及法治的回应》一文,是当前学界较为系统地运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对社会治理法学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是当前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但总体而言,这种熔多学科方法于一炉进行多维度、宽视角的研究成果产出量过少,交叉学科研究亟须形成规模,构建梯队,使社会治理法学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尽快发展成熟。

    3.社会治理法学实践指导作用的空泛化

    当前的社会治理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性、理论性的探讨,当然,这是必要的。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有的研究存在过度理论化的问题,往往导致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应高度关注应用性的研究。目前,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应用研究数量规模偏小,质量亟待提升。因此,坚持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以社会治理实践为导向及其检验、检测方式之一,在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方案与建议方面下功夫,才能更好彰显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同整个法学学科实践性的优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过程中,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对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当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还缺乏系统把握,对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如何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问题仍缺乏科学的制度设计方案供给,这些都需要更多学者深入社会治理第一线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明晰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让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有效有序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社会治理法学研究进路的西式图景

    对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而言,比较分析研究是较为常用的方法,如对美国、德国、英国等国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经验借鉴、图景描述、模式研究就为许多学者所青睐。这些比较分析研究中不乏不少精品。但不能忽视的是,有的研究则侧重纯粹法律条文、他国图景复制,模式照搬照套,而缺少对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在该国的功能、历史文化背景及现实运作状况的分析,缺少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在中国本土适应性、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创造性转化的论证。固然,中国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的起步较晚,通过对他国已有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借鉴,以及求助于他国的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成果来解决本国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比较成熟、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比较完善的外来资源予以吸收借鉴,对于我国社会治理法学体系的建构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产生后发优势效应。但一国的社会治理法毕竟是本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经验与传统的沉淀,与本国的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法律文化、民众的法律意识等都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些特点要求社会治理法学需在本土资源外来资源之间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秉持研究真实的中国问题的进路,着力建构中国社会治理法学的理想图景,这不仅关系到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根基与前景,而且关涉到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本土化与科学性,关涉到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实效性。

    () 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进路

    1.加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使之逐步成为一门独立的和成熟的学科

    针对当前社会治理法学理论基础中法学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等状况,需要加强学科自身建设,着力研究其基本概念、理论基础、规范体系等就成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的首要任务,这既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研究的急迫需求,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开展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必须从静态社会治理法制与动态社会治理法治的结合上考察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法律现象,既探究文本中的社会治理法的表现及逻辑,又深研行动中的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规律,使二者有机结合。从哲学层面上,需注重社会治理法本体论方面的研究,探讨社会治理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功能、价值、构成要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基础性问题,为社会治理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从规范层面出发,需注重探究静态的社会治理法,研究社会治理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逻辑关联和框架体系,为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提供方向指引。从社会层面上,需注重研究动态社会治理法的活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实效评估等,探求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法的运行状态及规律,揭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自身及其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及规律,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实践依据,从而实现社会治理法理论体系、规范体系、运行体系的整体研究,加深对社会治理与法律之间内在关系的认知,繁荣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拓宽交叉学科研究进路,打造社会治理法学学术共同体

    社会治理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壁垒阻隔,割裂了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和学科自身整体性的内在联系,局限了研究者的视野和思维空间,其不仅不利于该学科理论体系、研究范式的形成、规范和发展,而且容易导致新型法学学科理论创新洼地现象,难以形成异军突起之势。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当前及今后的社会治理法学研究,亟须在现有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首先,建立独立的学科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突破社会治理法学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需要把社会治理法学原创性问题研究摆在学科建设优先发展的位置,倡导法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多学科方法的融通运用,力求对这些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进行系统整合,使之有效运用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中,并力求在原有学科范式的基础之上取得新的进展,呈现特有的交叉融通优势,形成社会治理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其次,打造新型学术共同体。现代人类面临的许多重大课题的研究,需要各学科通力合作。20世纪70年代以后,跨学科研究愈发显示出它的生命力,科学的综合化趋势与优势也日益突出。社会治理法学作为一门内容丰富、牵涉面广、结构复杂的学科体系,要有效推进其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具体问题研究的突破性进展,需要逐步组建起社会治理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团队,从少数人的个体性研究逐步发展成为团队性、集团性协同攻关研究,直至跨地区、跨国界的国际联合研究,形成大规模立体作战的学科发展态势,真正发挥学科交叉”“协同创新”“中西合璧研究的集成优势,形成规模报酬效应、集成效应、共振效应,逐步形成以社会治理法学为研究对象,并具备相同或相似研究取向、研究旨趣、研究假设与研究方法的新型学术共同体,对社会治理法学的中国问题进行实验、探索、建言和建设,推动法学研究方法论创新、法治话语体系升级、法治话域范围拓展和法学研究范式转换,进而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加强学科体系建设,打造社会治理法学教研平台

    (1)明晰建设思路,把握四大切入点。按照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内容新颖、知识融通的思路,着力破解交叉学科新型模式建设在统一思想、设置新型学科方向、构建基础理论体系、组建跨学科师资队伍、创新考核评价机制等难题,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为基准点,创设法学新型交叉学科方向,服务国家重大学科建设需求;以学科深度交叉融合为出发点,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理论,建立新型交叉学科理论体系;以创新师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切入点,整合跨学科跨院校跨实务部门跨国际人才师资资源,助推师资人员学科知识转型升级,打造一流师资团队;学分+能力=复合型学位考核评价为落脚点,建立能力学位激励约束机制①,打造国际化开放联动型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三型”(复合型、能力型、创新型)的卓越人才。

    (2)建设多梯次的精品课程体系。首先,在学习、模仿、借鉴国内一流精品课程建设经验的前提下,适应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遵循重点突破、全面建设、梯次推进的原则,形成“2+1+5+5+X”硕士教学模式②和“2+1+4+X”博士教学模式③的精品课程体系。其次,坚持严格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咨询服务的动态质量控制,并以此保障课程建设及运行的水平、实效和质量。最后,坚持动态建设原则,根据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现实需求,及时更新课程内容或开发新课程,确保课程的适宜性、创新性和前瞻性。

    (3)建设门类齐全的教材、案例库体系。目前,国内尚无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相关专业课教材和案例库,未来需适应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的需求,组织多学科专家学者开展协同攻关,承担教材撰写任务,力争建成以《社会治理

    四、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未来展望

    近年来,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了较大发展,国内学者不仅对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同时对社会治理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加以归纳分析,并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言,不仅为这一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平台,而且为我国的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有力推动了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社会治理法学是我国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虽然起步晚、基础弱,但是我们可以乐观地预见,伴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有序推进,在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助推下,社会治理法学将逐步从幼稚走向成熟,从分支走向主流,从碎片化走向系统化,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中一颗璀璨的新星。

    第一,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主流化。随着我国社会治理创新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人们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不断提高,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政府、社区等社会子系统中极度缺乏高层次的社会治理法学专业人才的人力资源需求,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独特价值将会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将会日渐重视,一大批学者将被吸引并投身其中,从而将推进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体制机制、制度体系等多视角、多维度的研究。随着该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中的确立,学科智力、人力资源服务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日渐凸显,以及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其学科的科学化、体系化和集群化的进程必然加快,并且最终将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极富生命力的新型主流学科。

    第二,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系统化。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建设实践的发展是该学科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实践的推动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将会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研究范围将会进一步拓展,内容体系将会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法将不断推陈出新。研究者们将会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挖掘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对该学科进行整体建构和优化设计,从而构建出完整科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推动社会治理法实践方法的创新。

    第三,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本土化。本土化是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的重要方向和必由路径。可以预期,未来该学科的研究者们将会以强烈的文化自觉来创新学科的研究范式,对接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实践发展的需要,把西方国家社会治理与法治理论的合理内核与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法及其法治建设理论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创建符合时代需要、彰显中国特色的新型交叉学科。

    第四,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面对欧美等国家社会治理和法治理论在国际学术上的领先地位,我国的社会治理法学研究者将会自觉融入相关学科的国际科学研究共同体,与国外学者开展学术对话和交流,学习借鉴并合理吸收国外的优秀成果,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从学科自觉走向学科自信再到学科自强,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负责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首席专家,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首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1]习近平:《在广东考察工作时的讲话》,2012127日至11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5月版

    [2]徐汉明:《社会管理法治化论纲》,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

    [3]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9

    [4]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0

    [5]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9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20131112日。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日。

    [8]俞可平:《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论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国家、市场与社会关系》,载《当代世界》2014年第10期。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约,中国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发展

    [10]韩秀桃:《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保障》,载《中国青年报》20141027日。

    [1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201522日。

    [12]俞可平:《中国治理评估框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6期。

    [13]江必新、王红霞:《社会治理的法治依赖及法治的回应》,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14]王利明:《法学是一门科学》,载《人民法院报》201328日。

    [15]周佑勇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6]全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2015525日。

    [17]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92月版,第284页。

    [18]主要研究社会治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诸如执政党在社会治理中对其他主体的领导关系,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对其他主体的主导关系(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关系、政府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关系、政府对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关系、政府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引导关系、政府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指导关系),社会组织及公民对政府的合作参与关系(配合与协作关系、决策、决定的参与关系、监督关系),社会组织及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自治管理关系(社会组织及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基层民主管理关系,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内部管理关系,社会组织对公民的服务关系,公民之间的互助关系,社会组织及公民之间的监督关系)

    [19]丁雅娴:《学科分类研究与应用》,中国标准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20]罗豪才等:《现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1] TheindependentcommissiononGoodGovernanceinpublicservicesTheGoodGovernancestandardforpublicserviceshttp://wwwopmcouk/ICGGPS/indexhtm

    [22]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载《法学》201411期。

    [23]徐汉明:《破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难题》,载《人民日报》2014625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

    [25]能力学位激励约束机制: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围绕科研选题深入调研,完成一份高质量的实证调研报告,回答是什么,提升调查研究能力;第二学年围绕科研选题创造性开展理论研究,完成一份高质量的基础理论报告,回答为什么”;第三学年在提交论文的同时,结合国内与派遣学习完成一份法律草案或政策建议稿,回答治国理政怎么办

    [26] “2+1+5+5+X”硕士教学模式,即:公共课(2)+学科基础课(1)+专业课(5)+研究方向课(5)+任意选修课(至少2)

    [27] “2+1+4+X”博士教学模式:即公共课(2)+学科基础课(1)+专业课(4)+任意选修课(至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