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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评: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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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 2016-03-16 16:20

    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意味着,适用商品范围更广、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大大增加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这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2016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129万余件,同比增长超过11%。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降反增,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让侵权和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是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

    对消费者而言,法律法规是维护其正当权益最有力的武器。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对存在“欺诈行为的”或“生产不合格的食品”等有两倍至十倍不等的赔偿规定。然而,这种惩罚在实践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因此,权益受到侵害后,真正愿意站出来主张自己权利的消费者是少数,更多的是“沉默的大多数”。

    “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干预,通过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一种实质正义。国外一些巨额侵权赔偿案例多属这种类型。例如,此前大众汽车集团在所产柴油乘用车内安装作弊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法规,有可能面临美国相关部门最高达180亿美元的罚款。

    “法律以惩罚令人有所戒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让为恶、欺诈的企业感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地,并倒逼企业把心思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创新上,为中国制造的转型升级作出贡献。

    法规和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人们期待,商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真正得到实施,对肆无忌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迎头痛击。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维权的法治环境,例如在消费侵权案中更多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增强消费者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多措并举,激发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让消费这驾马车跑得更快。

    稿件来源:新华网

    原发布时间:2016-03-15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