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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命题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3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79次


  • 徐汉明  

    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战略高度,实现了由建设“和谐社会”“社会管理法治”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的跨越转型。这标志着党对社会治理规律、“法治中国”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升华与实践创新,寻找到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佳实现形式,从而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政府、社会理论”的新境界,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理论及其实践的新途径,为新时代激发社会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加快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新载体。“法治社会”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制定和实施“法治社会”建设中长期纲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被提上了当下重要议事日程: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术、学科、话语“三大体系”显得尤为亟迫。如何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在刚刚结束的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理事会上提出,必须组织法学学术共同体开展协同攻关研究,回答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命题。

    首先,凝练社会治理法学核心范畴。建立核心范畴、确立理论命题是构建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是在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的进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理论命题。在“三位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的宏大实践叙事中,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政府、社会理论宝库中寻找智慧的“钥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5000年治理文明、100多年的民族苦难史,党率领亿万人民进行革命、建立人民政权、为当代中国发展奠定基础的98年奋斗史,新中国成立70年由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追赶发展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砥砺前行取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历史性成就,描绘“一个时段,两个阶段”推进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奋斗目标进行系统梳理、全面总结、创新性挖掘、创新性转化,提出一系列具有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标识的核心范畴,构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要求理论界、实务界必须共同一致回答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的理论导引,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研究方法及其学科分野的意义;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原则、历史类型、域外比较、学科地位及其发展;社会治理法的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的实施与评价体系四个基本问题,建立起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框架,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学理支撑与智力支持。

    其次,聚焦若干重大理论命题,推动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构建。梳理社会治理法学理论命题可概括如下:(1)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定位及意义;(2)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的创新发展;(3)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的历史地位及其时代价值;(4)人类法治文明语境下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路径;(5)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与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的关系;(6)社会治理法学的缘起及其启示;(7)“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的基本原理及其当代应用;(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的基本经验;(9)新时代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系列观点的理论品质及其指导意义;(10)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11)社会治理法治的基本原则;(12)社会治理的法律关系;(13)社会治理法治的历史类型及其启示;(14)社会治理法学与宪法行政法学的关系;(15)社会治理法学与民商法学的关系;(16)社会治理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17)社会治理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关系;(18)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19)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及其意义;(20)社会治理法治的文明互鉴研究;(21)新中国70年社会治理法治的理论与实践;(22)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会矛盾化解法,网络社会治理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23)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考评标准;(24)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学科证成;(25)“枫桥经验”:打造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东方模式”。

    其三,多措并举攻克社会治理法学若干重大理论命题。一方面,需要法学学术共同体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协同攻关,通过有计划实施重大课题攻关,逐步达成理论共识并以新鲜理论成果推进和繁荣新时代新文科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搭建平台,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对域外治理文明创新性转化的同时,提供和分享中国的“治理文化”“治理模式”“治理经验”“治理智慧”。再一方面,依托搭建起的“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计划今年7月上旬以“新时代法学‘三大体系’的历史定位”为主题,举办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社会治理法学50人谈,并向社会发布了征文选题,以期聚集力量、推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