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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召开——徐汉明教授应邀出席并对专题进行点评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67次
  • (通讯员:张乐、许燕子)2018年4月24日至25日,以“新时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的“第十九届全国察理研究年会中国法学会察学研究会年会”在南召开。最高人民察院党组书记长张军,原最高人民察院副明(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任海泉等出席会议并讲话
     
                            图为最高人民察院党组书记长张军出席会讲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肩负着新的任务,承载着新的职责使命。当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深入推进各项诉讼制度改革,叠加聚合,给新时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检察工作面临着诸多的考验:如何调整检察职能与开创检察工作新格局;如何完善检察改革与配套机制;如何推进与完善办案责任制;如何推进民行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等。本次会议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对检察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交流,着力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并强调,要坚定“四个自信”,深化检察理论研究,抓好“五个结合”,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第一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确保检察理论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二坚持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有机结合,努力为检察工作、法治实践提供更好更多的理论产品;第三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检察应用研究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理论研究层次和水平;第四坚持领导重视、带头与广大检察干警参与有机结合,夯实检察理论研究基础;第五要坚持挖掘自身潜力与借助“外脑”有机结合,形成检察理论研究合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教授应邀对第一单元“检察职能调整与检察工作新格局”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徐汉明教授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职能定位正朝着第三次定位转型发展,应当厘清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与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责之间关系的认识,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界定为“国家追诉、司法审查、程序监督”,并通过建立法律实施对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和科学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配置法定化、司法审查程序规范化、程序监督绩效体系化。
                                               图为明教授作点评发言。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的1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