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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彰显了法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全面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根本方向和行动指南。
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坚持立法先行,确保改革创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主动适应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将社会治理各项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针对我国目前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障碍和束缚,应加快推进城市综合治理、市政市容、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精准扶贫、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就业、教育、收入分配、流动人口和特殊群体管理服务、基层网格化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矛盾纠纷预防与处置、公共法律服务、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文明规范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规范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行为,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加强软法与硬法协同共治。充分发挥多元化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类社会规范进行科学引导、指导、审查、监督和认定,把实践中治理效果好、社会认同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社会规范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提高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制度化水平,形成软法与硬法有机结合、协同共治的新模式。注重依法治理与依德治理相结合,加强道德教育和宣传,强化道德在培育理念、教化内心、规范行为、调节关系、营造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我国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健全完善。
完善社会治理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深化社会治理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执法规范化机制。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理念贯彻到社会治理的每一环节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社会事务进行治理、管理、决策和调控。适时研究制定社会治理综合执法行为规范和执法程序,对执法活动设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执法职责分工、权责范围和操作流程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扩权、越权、滥权。着力推进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执法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聘用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能力。
加强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切实提高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意识和能力,将与民生福祉相关的执法业务进行信息化与智能化改造,打造“互联网+社会治理综合执法”模式,大力推进智慧型执法机构建设,健全精细化执法工作机制。通过打造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加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强化执法情报的综合研判和共享联通,保证预警情报和急需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实现各类风险隐患的高效预测预警预防,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推进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建立全面覆盖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治理综合执法服务工作站,推动法治力量与服务力量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强化各级基层组织的堡垒作用。适时引进法律服务、社会救助、教育辅导、矫治帮教、纠纷调解等专业人才进驻轮岗,使执法力量与基层组织结成有机整体,推动社会治理执法融入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坚实保障,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发挥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依法严格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三农”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健全社会治理领域职务犯罪侦办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重点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暴涉恐、走私贩卖毒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做好检察与调解的对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最大限度化解社会对抗等消极因素。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领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升监督实效。
发挥审判职能。法院系统应充分发挥审判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妥善地审理和执行社会治理领域的各类案件,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通力协作,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综合处置机构,实行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等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打击和惩戒失信行为,为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通过案件审理活动,发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执法漏洞和瑕疵,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发布司法建议及指导案例,帮助有关部门查漏补缺,引导其改进完善,形成多方联动、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推进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治理与依法自治
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治理与依法自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题中之义。
深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和依法自治。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基本性质、准入条件、设立程序、管理体制、运行原则、职责权限、治理结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依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对其内部成员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作用,构建社会组织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机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的法治化渠道。打造社会治理志愿者团队,实现社会治理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社会治理成果由群众共享的目标。
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和依法自治。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社会治理法治创建活动,打造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制作普法宣传资料,推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进村进社区活动,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律规则融入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让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意识。完善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决策体制和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社区互助渠道,保障公民对社会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激发公民依法参与治理与依法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