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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效率,呼应改革要求——两院组织法迎来大修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338次
  •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题:提升司法效率,呼应改革要求——两院组织法迎来大修

    新华社记者白阳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施行37年的两院组织法将迎来重大调整。

    允许基层法院、检察院根据情况设置综合办案机构,强化司法责任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检察院职权呼应监察体制改革……专家表示,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反映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成就,将对下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产生积极影响。

    机构设置更有弹性

    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设综合审判庭或不设审判庭;检察官员额较少的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可设综合办案机构。

    “过去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是从上到下基本一致,即便基层法院、检察院也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行政化色彩过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草案规定基层法院、检察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办案机构,这种富有弹性的设置将有效提升司法效率。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还提出,法院和检察院可设必要的审判、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检察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表示,草案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工作的实践制度化和规范化,能统筹社会资源、形成司法合力,构建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晔晖说。

    强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步骤相呼应,此次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占据了重要篇幅。

    草案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根据法院的审级或检察院的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法、最高检的法官和检察官员额由两高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员额则在省区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程雷表示,修订草案确立了员额制的基本原则,是对这一轮员额制改革成功经验的确认,将为改革的继续深入创造较好的基础。

    徐汉明指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独自的序列发展,有利于使其按照各自编制晋升职级,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建立高素质的司法人才队伍;实行人员分类管理还能让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有利于司法公正。

    明晰司法责任和职业保障

    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两部修订草案在组织设置等内容上,均明确体现了办案责任制的原则。

    以法院的审判组织为例,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庭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则负责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徐汉明表示,两院组织法适时把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成果在较高位阶上予以法律化,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方面明晰责任,一方面强化保障。两部草案也对法官检察官的履职保护、职业保障等作出了细致规定。“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要求司法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水平,同时司法人员经常处于处理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需要予以特殊保障。”程雷认为,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与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福利、退休、职业荣誉、职业保护等保障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相衔接

    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检察院及相关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此次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徐汉明指出,草案这一重大修改既适应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又坚持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从而保障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适应检察体制与监察体制依法运行的需要,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进一步优化,是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需要明确的是,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仍在稳步推进,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也要与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以及各项改革保持协调一致。因此,这次修订草案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还取决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监察制度改革情况来综合确定。”程雷说。

    (责任编辑:张梦真(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