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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际网络金融犯罪控防体系和控防能力现代化 ——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59次
  •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明海英)大数据时代对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网络金融安全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网络金融犯罪的有效防控,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法律规制与全面监管相兼顾。围绕如何实现网络金融犯罪的规范治理、多元治理、源头治理和共同治理,推进国际网络金融犯罪控防体系和控防能力现代化等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

      中国社会科学网:请您谈谈如何推进网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实现网络金融犯罪的规范治理?

      徐汉明:把网络金融纳入现有金融治理法律框架,将网络金融犯罪的控防以法律形式固定化,完善网络金融法律制度规范,是实现网络金融监管体系法治化,推进网路金融犯罪规范化治理的关键路径。

      首先,要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国际与国内刑事立法。既要对国际的立法经验进行系统的梳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要依据各国国情对国内网络金融立法历史概况、现实缺陷、发展方向进行梳理,回应刑事立法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网络金融犯罪罪名章节化,网络金融犯罪处罚的多元化;扩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范围;建立各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侦查、调查取证、证据证明、相互确认、司法协助等程序衔接机制。

      其次,要完善网络金融安全保障的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保障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和信息的保护制度。在网络金融中,消费者是金融市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他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高度关注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各国网络金融立法的重点之一;另一方面,要完善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再一方面,要完善网络金融交易中税费征收的法律规定。

      再次,完善网络金融犯罪预防法律体系。网络金融活动中所遭受的盗窃、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往往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网上金融、贸易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陆续制定了防治网络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而部分国家对此缺乏前瞻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或相关规定停留在行政管理条例、决定和办法层面。网络金融犯罪的高发性迫切需要其他各国制定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预防网络金融犯罪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网:就如何推进和完善网络金融专业化监管模式,实现网络金融犯罪的多元治理方面,请您谈谈您的见解。

      徐汉明:创建多元治理模式,既要凸显政府在网络金融犯罪防控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制网权”,又要发挥司法机关参与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专项整治的作用。与此同时,充分重视在网络金融犯罪预防中行业监督与自律的 “软约束”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行业监管为基础、司法为保障、公众参与、用户自律的网络金融犯罪多元主体控防的新格局。

      发挥政府在多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首先,要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网络金融产品具有替代性强、更新换代快等特征,法律难以对其作出及时、确切定性,常存在明显的监管主体空白。为填补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合作,打破分业监管模式,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其次,要强化各监管主体间的分工与协作。依据网络金融主体自身的差异性,各监管主体分工负责对不同的网络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各监管主体加强对网络金融犯罪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掌握国际网络金融犯罪的动态,建立类似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达成信息共享和交流,健全相应的防范措施。

    发挥行业监管在多元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增强行业自律;培训与管理专业人才,加强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管理是防止犯罪有效途径。网络金融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有利于确保企业内部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网络金融行业制定相关行业规章,对本行业网络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实行分类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发挥司法机关在多元治理中的保障作用。面对网络金融犯罪不断增加的现实, 相应地需要建立专门的反网络金融犯罪侦查机构,提升反网络金融犯罪的侦控能力;法律制度安排方面,需要修订相关刑事法律规范,适当扩张犯罪地管辖原则;完善刑事侦查程序,建立健全网络金融证据规则,增强网络金融犯罪打击的准确性。

      引导公众及网民在多元治理中的参与和自律作用。 如何发挥网络虚拟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网络金融治理的作用,成为主权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中国社会科学网,请您谈谈如何加强网络金融犯罪技术防范措施,实现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源头治理?

      徐汉明:网络金融活动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创新,因此,对网络金融创新出现的“众筹”等网贷平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使用等进行法律规范,明确虚拟银行、新金融产品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既能给合法网络金融活动生长空间,又能破解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面临的新难题。

      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设置隔离措施阻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授权访问或越权访问。应当对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相关网络设备设置身份识别和验证程序,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数据;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对网络金融活动中所涉账目和重要文件可采用读保护、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传送数据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及有效性;创设网络金融活动数据查询、修改、调阅、传递、复制、存储等记录档案制度。网络金融机构及从事网络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应当保存客户的开户记录、账户记录、各种形式的记账凭据、与账户相关的金融交易文件等,除了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将该记录泄露或提供给法律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大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不同报告制度实行不同的报告标准,同时通过建立义务的免除以及责任的豁免制度来提高网络金融犯罪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打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效率。

      中国社会科学网:当前,经济全球化使得各个国家间的金融联系愈发密切。请您谈谈如何加强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跨国合作,完善网络金融犯罪的共同治理。

      徐汉明:为了保障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各国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跨境合作,而且应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信息交流,共建防范金融犯罪的国际藩篱,确保网络金融的顺利发展。

      加强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跨国立法合作。各国在进行制定或修改相关立法活动时,应当始终坚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综合考虑他国法律制定情况,减少法律冲突,实现立法上的国际接轨。

      加强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跨国司法协作。加快建立健全包括情况通报、协助调查取证、办案等在内的“互助协议”机制,以利于及时反馈国家间网络金融犯罪的情报信息,实现侦查资源共享;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司法程序,为打击国际网络金融犯罪取得宝贵时间。

      完善惩治和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行政国际合作制度。网络金融活动的跨国、跨境等特征给各国税收主管当局在境外税收征管带来了重大挑战,尤其是在境外税收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困难。根据合作方的不同情形,以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互惠为基础,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对税收信息交换的方式、税种、信息的保密和管理程序进行确定。政府部门参照国际贸易规范和国际惯例,加强政府间在网络金融活动中的交流与合作,并转变相关监管职能,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的行使,实现惩治与预防网络金融犯罪的全方位保障。

      加快建立网络金融犯罪资产认定、查扣、追缴、返还机制。鉴于目前网络金融犯罪涉案资产的认定、查扣、追缴、返还机制不健全,司法管辖冲突,司法协助请求国与协助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国际规则不甚明确等问题,可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资产返还机制的规定,以扫除资产追回方面的司法协助障碍;同时可比照公约有关资产返还机制的立法例,加快推动惩防网络金融犯罪的资产返还的单行公约、条约的制定;鉴于网络金融犯罪刑事司法程序的繁琐性,为提高控防网络金融犯罪的效率,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实行“先民后刑”的立法原则,将网络金融犯罪涉案资产民事部分与刑事犯罪部分分离,建立相关的程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