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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教授出席“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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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郭倩9月24日,由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主办、湖北省检察院承办的“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在武汉开幕。该论坛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为主题,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20余个省市检察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80余人参加会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两个专题的交流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徐汉明教授认为,这次检察机关基础理论研究年会,“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发展为主题,恰逢其时,特色鲜明、意义重大。与会研究成果呈现如下共同特点:一是体现了检察官们厚重的理论素养、求实的研究风格、求新的研究视野;二是体现了紧接地气、关注前沿、深度挖掘、追根溯源的协同研究、克难攻关的能力;三是体现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学术共同体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大基础理论、关联性制度改革、热点性检察实践创新研究的新视角、新概括、新诠释、新反思和新对策,对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法律监督体系,推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徐汉明教授认为需要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及本质再认识需要对与“以审判为中心”相悖的理论与实践再反思以及需要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语境下的检察工作协调发展的再把握。“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中心地位不是以法院为中心或以法官为中心,能够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彰显司法权威的决定性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标准是贯穿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它是根除长期以来各诉讼阶段证据证明标准林立、各取所需、各自为中心所造成的冤假错案的顽症。“以审判为中心”需要一系列“制度群体系”予以保障,这些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刑事司法现代化转型面临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在于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以实现法官居中裁判,庭审的实质化,以实现审判作为侦查、起诉、审查把关者、以及案件终局裁定者的功能。我国多年司法理论创新、制度建设及丰富实践,形成了一套适应国情、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鲜明特点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模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一些理论、制度和实践值得反思。
    徐汉明教授提出检察机关涉及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宏观维度。需要以党的重要战略举措为指导,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以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助推司法现代化转型。中观维度。适时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积极推动修订刑事诉讼法,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司法公开,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微观维度。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唯有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化挑战为机遇,化压力为动力,担当起检察改革的重大任务,加快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据了解,徐汉明教授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曾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首席专家,首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中国诉讼法学会及检察学研究会理事长期致力于检察学、刑事法学、土地公有产权制度等领域的研究,出版著作20余部,发表论文20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