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曾海涛)9月19日至20日,“第五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在上海举办,来自检察机关、高校法学界的近百名代表以“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的健全与完善”为主题,围绕司法责任制的基础理论、具体运行和实现保障三个专题进行了集中研讨。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分别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作主题报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教授在发言点评环节时表示,本届“司法责任制发展完善”的检察基础理论年会主题紧扣司法责任制五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构建检察权运行机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基础理论、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在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全面深化司法体制两个层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徐汉明教授认为,8位论文发言人关于司法责任具体运行的观点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启发性,其共同特点是:在厘定司法责任制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围绕办案组织体系、权力清单体系、内部检察资源优化配置、绩效指标及考评标准体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关键问题展开交流、交锋,精彩纷呈;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点评:
一是司法责任制的内涵与外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全国7个省市开展第一批试点,这吸引了法学界、实务界从理论、制度、实践等层面对司法责任制展开了争鸣与探讨。司法责任制是什么,目前存在不同观点。敬大力检察长从目标责任、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对司法责任制的界定,具有理论与实务的高度统一、总结经验与改革创新的统一、理论导引与制度设计的统一等特点。陈旭检察长提出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是“两个确保”,即:确保司法公正权威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建立,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总结了改革试点中的探索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承担方式、放权授权与有效监督制约、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探索完善办案组织、科学高效扁平化管理体制、检察领导和一体化工作体系、责任追究规则等实现司法责任制的八个方面经验。借鉴两位大检察官的思路和8位发言人的观点,我们可将司法责任制表述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具有司法资格的法官和检察官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所承办的案件或司法事项独立作出决定对办案质量承担终身负责,并对经法定程序认定为错案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权运行约束机制。其实质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种新型司法权运行的约束机制是现代司法的客观要求,是司法权运行的重要规律,是破解传统司法弊端、防止错案频发的治本之策。
二是办案组织的基本形式。传统的办案组织是按照科层制的理论构建个人承办、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其弊端不再赘述。关于办案组织形式,改革试点中可以按照独任制检察官和团体制办案组织来构建;也可以按照基本办案组织、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专案组来构建;还可以构建以检察官四等十二级的司法能力等级为核心、以依法独立办案为中心环节、以主办检察官负责制为基础平台、以单独职务工资序列与职务保护为保障,检察长领导下的主办检察官(刑事检察官、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官、民事检察官、行政检察官、公益诉讼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公室(职务犯罪检察官、预防犯罪检察官)等类型化检察组织体系。
三是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是现代检察制度标志性的创新,是防止检察官恣意妄为、任性专断的制度安排,也是发挥当代检察权防止侦查权“梦魇”与审判权“专横”的前提。在探索创设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中,产生湖北模式、上海模式、吉林模式、广东模式等,其共同点是在法定范围内适度授权检察官,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实现由人格化的司法群体向个性化的司法主体转变。检察官权力清单体系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四级检察院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二是检察长及检委会的检察指令权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三是检察官个人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这三个层面的检察官权力清单体系激发检察官的活力,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使检察官、检察长、检察院协调一致地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推动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守卫者、法治中国梦的努力实践者。
四是评价指标体系与考核标准。8位发言人对现行检察绩效考核机制的内容、利弊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现行检察绩效考核机制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改革试点中,可制定以“四等十二级”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形成科学完备的检察官职业晋升、遴选、转任、退休、惩戒、淘汰、职业禁止等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以各级检察院为主体的执法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形成科学完备的检察院团队执法激励约束机制,将检察院团队的执法状况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职级晋升、转任、惩戒、淘汰挂钩;制定以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形成科学完备的司法行政人员晋升、转任、退休、淘汰等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