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曾海涛)5月30日到31日,首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2015——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举行。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实务部门的400多名专家、学者围绕“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探讨。
(会场全景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中华、校长杨灿明教授同时莅临论坛,对与会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资深教授张文显,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等领导和专家分别登坛致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深教授吴汉东等学界大师莅临本次论坛并作主题报告;湖北省法学会会长郑少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湖北省政法委副书记杨智、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吕小武等业内专家先后作精彩发言。本次论坛供收到并发表论文45篇,专家们的精彩发言和恳切陈词不时引起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分别主持了本次论坛会议。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教授对专家们的精彩发言作了梳理和总结。另外,作为本次论坛协办单位之一的“城乡社区社会管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是湖北省高校首批设立的18个协同创新中心之一;作为承办单位之一的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是以理事会为组织管理形式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他们的参与使论坛增添了不少的社会色度。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江必新)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张文显)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斌)
记者在现场获悉,此次论坛主要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了论道:
一、关于法治社会的内涵、本质和要求方面
有观点认为,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政权运行的法治化,而法治社会是指社会体系运转的法治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社会依法自治;全体人民自觉守法。有观点认为,法治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明确告知人们,国家希望社会成员做什么而不能做什么,哪些行为是允许并受到保护的,哪些行为是禁止并将受到惩罚的,并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这些行为规则。有观点认为,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全民守法。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有观点认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三者互为依存、相辅相成。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集合体,需要三者同步建设。有观点认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需要以法治社会作为依托和支撑,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有观点认为,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法治社会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一方面,必须自觉知法信法守法,另一方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
有观点认为,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处于引领地位的战略目标。只有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利益藩篱,实现全面小康才有动力;只有全面依法治国,建立规则秩序、推进公平正义,实现全面小康才有保障;只有全面从严治党,锻造领导核心、提供政治支撑,实现全面小康才有保证。有观点认为,改革既是驱动力,也是凝聚力;既是方法路径,也是精神内核。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革是贯穿始终的不变逻辑,也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具体历史实践。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改革是齐头并进的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改革是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根本途径,党的领导则是实现改革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有观点认为,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基本动力、基本保障、基本支撑。法治是框架和轨道,也是理念和方法。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据,改革成果需要法治固化,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稳定性、规范性;依法治国首先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才能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本质一致、辩证统一。有观点认为,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伟大事业与伟大工程的统一,体现了党的建设与治国理政的统一。党的领导是“四个全面”之魂、战略中军帐之帅。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坚强领导核心,就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提供方向指引,防止在大的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就能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党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提供政治保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凝聚共识、凝聚力量。
三、关于法治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观点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有观点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有观点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制度和体制机制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与完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观点认为,推进科学立法要以提高质量为重点。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法”基本形成,当务之急是地方“小法”亟需加强。一是增强立法针对性,突出改革发展战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民生和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二是增强立法可执行性,更多明确具体执行细则,确保制定的地方法规便于操作。三是增强立法系统性,做到各项法规规章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避免相互“打架”。有观点认为,推进法治实施要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宪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观点认为,要坚持有法必依、有法必施,做到什么事情都用法去看、用法去办,依法定纷止争,让法律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规矩、准绳。有观点指出,要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权力、责任、负面、收费四个清单制度,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做到严格高效执法。有观点认为,加强法治监督要以权力制约为重点。法治监督的核心,就是制约和监督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和蜕变。有学者指出,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是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努力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无空白的监督体系。有观点认为,强化法治保障要以公正司法为重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落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快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加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等工作,让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有观点认为,执行党内法规要以严格责任为重点。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既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又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在推进党的任务和执行党的纪律时没有特殊党员,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接受党内法规更高标准的约束。要以严格依规治党带动和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法治中国建设和依规治党良性互动、互促互进。
五、关于法治社会与党的领导
大家一致认为,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有坚强保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有坚实基础。有观点认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落实好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依法执政的“三个统一”的原则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保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有观点认为,在国家工作中,主要问题不是要不要或者能不能坚持党的领导,而是如何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进一步言之,保障党的领导的工作机制是充分的、有力的,但是规范党的领导、防止党的领导权滥用的工作机制是不够健全的,也是相对薄弱的。有专家指出,实现依法执政的“三个统一”,重点是推进党的领导的法治化,着力研究和探索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制订《中国共产党执政法》,形成依法执政的主要法律载体:一是执政党与国家立法关系的法制化。二是执政党与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制化。三是执政党与国家司法关系的法制化。四是执政党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法制化。五是执政党与公民关系的法制化。通过制订《中国共产党执政法》,发挥党的领导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等优势,弥补具体性、系统性、程序性和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实现依法执政的“三个统一”。
六、关于法治社会与以德治国
有观点认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有观点认为,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应当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是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有观点认为,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始终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思想道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法治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有观点认为,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七、关于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
有观点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的形式,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是依法治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古今中外历史反复证明了的有效方法。有观点认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法律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整个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运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当代社会呈现出社会层次立体化、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利益差别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新型格局,法治愈加成为加强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然选择。有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体数量众多,乡镇4万多个,建制村(居)80多万个,登记企事业法人1000余万家。这些基本社会单元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要把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体现在、落实到各类社会主体的活动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依法治理的社会参与。有观点认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支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四是坚持党委政府主导与调动社会积极性相结合。
八、关于法治社会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有观点认为,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纷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有观点认为,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些都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有观点认为,国家确定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的目标,给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急迫要求。现行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性质定位不清晰,“两权”权能混同,运行程序混同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掣肘之一。因此,需要在厘清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理论、制度、实践、政策等依据的前提下,探索实行“两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由法院内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适度分离、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国家司法委员会统分结合现代管理模式跨越。
九、关于法治社会与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
有观点认为,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环节在基层;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有观点认为,新形势下的基层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重要目标,把依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根本方式,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基层治理化成效的根本标准。有观点认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一是要总结提炼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使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二是要根据基层纷繁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基层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三是要建立以法治方式实现基层社会善治的认识自觉,在城乡基层逐步培育起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坚定信仰,进一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将基层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四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大力支持基层政权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鼓励支持基层自治组织、调解机构依法解决社会矛盾。有观点认为,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中居民集体行动是个难题。构筑社区规则,明确社区居民权利义务关系,居民实现规则承诺,实施有效的监督,是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中居民集体行动的实现路径。
十、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和教育,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有观点认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关键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理论体系是关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是在丰富实践基础上累积而成的;学科体系是由理论体系提炼升华集成,具有稳定规范的基本概念、方法论、分析工具及其分支结构等;课程体系则是理论和学科体系的重要载体和集中反映。对人才培养机制而言,三大体系建设必须相互贯通、有机联系。有观点认为,要把建设高素质专家教师队伍作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有专家指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全面系统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法治社会理论体系建设,更需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学科体系建设,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提供智力支持、理论滋养、人才保障。有观点认为,社会治理法学是一门具有学科属性交叉性、研究内容层次性、研究对象独特性、研究方法开放性、研究目的多元性等特质的新型交叉学科。有观点认为,社会治理法学建设,应当加强学科基础理论与应用的研究,使之逐步成为独立的、成熟的学科;拓宽交叉学科研究进路,打造社会治理法学学术共同体;加强学科体系建设,打造社会治理法学教研平台。有专家强调,打造社会治理法学新型交叉学科体系,需厘清“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内容新颖、知识融通”的思路,着力破解交叉学科新型模式建设在统一思想、设置新型学科方向、构建基础理论体系、组建跨学科师资队伍、创新考核评价机制等难题。还有专家指出,创设社会治理法学二级学科,需要明确学科建设的目标要求,可以概括为: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为基准点,服务国家与社会对人文社科的学科建设需求;以学科深度交叉融合为出发点,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资源,形成新型交叉学科体系;以创新师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切入点,整合跨学科、跨院校、跨实务部门、跨国际的人才师资资源,助推师资人员学科知识转型升级,打造一流师资团队;以“学分+能力=复合型”考核评价为落脚点,建立“能力学位”激励约束机制,打造开放联动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三型”(复合型、能力型、创新型)的卓越人才。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教授在论坛闭幕式上围绕法治社会与“四个全面推进”主题,从10个方面对论坛所形成的主要成果与理论精粹进行了梳理总结,为首届“法治社会·长江论坛”盛会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首届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中国行为法学会、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联合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城乡社区治理湖北协同创新中心协办。
本次论坛由5月30日下午的开幕式、5月31日上午的三个分论坛和闭幕式组成。三个分论坛的主题分别是:法治社会基本理论与“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社会治理法治与学科建设、法治社会与司法改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的师生踊跃参加论坛设置的学术交流活动,青年学子登台发表弘论,展示了一代青年精英茁壮成长,预示着他们担当国家、民族、社会历史重担的美好未来。
据了解,“法治社会——长江论坛”是“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法治政府——珠江论坛”同等重要的三大论坛之一,在学界有着重大的影响。其成功举办不仅为国内一流学者提供了交流的高端平台,也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集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