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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法治梦”对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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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蒋安杰
    □法制日报通讯员 张孜仪 汪洋 曾海涛
      1月28日,围绕“检察改革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这一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检察改革座谈会在武汉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柯汉民出席会议,并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如何在坚持宪法定位的基础上,准确反映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科学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观念和检察职业精神提出了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敬大力出席研讨会并发表重要观点。
      使命神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法律形式,是检察权运行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对1954年组织法修改完善基础上,于1979年制定通过的。在谈到当下研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的重要性时,柯汉民指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而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职能范围和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对建设法治中国意义重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认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依法治国的探索与发展相比,与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相比,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比,与检察工作发展与实践相比已经滞后。他建议,在修改完善中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吸收最新法律成果、综合吸收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坚持系统方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一个牵涉法律监督体制、检察权配置、检察管理体制、相关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在内的复杂的系统,要坚持以系统论方法研究修改的重点内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徐汉明教授指出,法律监督职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是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准确定位,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主要标志。它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组织领导体制、职能配置、检察权独立行使等重要的制度选择。对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要求与目的,徐汉明教授强调,即是坚持有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进一步完善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对于如何加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研究与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着重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改革成果,需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对于一些涉及法律监督体制、检察权配置、相关诉讼制度、检察队伍管理体制、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等问题,既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又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总体要求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治梦”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不能够适应强化法律监督,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性质、组织宗旨、组织职能、组织系统和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徐汉明教授指出,我国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与活动方面的立法,建国66年来自制定后历经多次修改。其中改革开放以来就先后作了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增加了新的内容,有新的发展。其所固有的历史局限性逐步暴露,亟待加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具有制度、现实、政策等方面的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同时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是对检察职权的新拓展,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将成为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对检察工作格局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维度考量
      30多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围绕诉讼履行职责的特点虽然没有变,但具体的检察职能、履行职能的程序等均发生了重要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吹响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号角,“两院”组织管理体制以及诉讼制度的改革成为此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已然箭在弦上,势在必行。
      那么,检察机关履职中对行政权运行监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在哪?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先清认为:符合现代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是检察权对行政权运行监督的法理体现;符合行政执法现状,是促进依法行政督促正确履职的客观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指出,从我国行政执法现实状况看,当前有些行政机关为了追求本部门或个人的利益,违法滥用公权力;有些行政机关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这类违法乱作为、不作为有的虽不构成职务犯罪,但仍严重危害着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加强法律监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应急法研究所所长戚建刚教授、社会治理法学专家陈柏峰教授、法硕中心主任杨宗辉教授认为,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从而积极助推全面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龚举文,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继洲、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先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检察长罗堂庆建议,立法机关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湖北等地设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扁平化”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等经验,并上升到法律规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和发展法治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