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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教授介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情况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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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蒋安杰
      记者:徐教授,你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请您介绍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情况如何?
      徐汉明: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至今已30多年,仅在1983年和1986年两次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订。正如提案指出的,作为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导总原则的检察院组织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与其他法律的规定明显脱节,在许多方面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应当尽快启动修订工作。
      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全面系统准确反映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必经途径,也是体现和固定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形式。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充分吸收诉讼法等法律的最新规定,吸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发挥规范检察权行使、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的功能,重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措施、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人员选任及检察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提案提出的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建议,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法治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组成专门班子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意见、吸纳司法改革成果和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正在加快形成《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我们期待:一部适应中国国情、反映6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与时代性特征的检察院组织法将展现在国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