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记录整理)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高检院将“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设在湖北武汉,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设在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这是湖北的荣耀和光荣,也将对湖北检察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代表省检察院党组对基地的建立表示衷心的祝贺!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形式。在当前的形势下,特别需要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统一。检察实践要有理论支撑,否则将失去方向;检察理论必须要有实践做基础,如果不从实际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察理论也没有长久的生命力。近年来,湖北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得益于学界专家学者的支持,得益于理论和应用研究的推动,借此机会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徐汉明主任曾经长期从事检察工作,担任省检察院领导职务,他的为人干事让我印象深刻:一是检察情结深厚,从检察岗位上退下来之后,还倾心于检察研究;二是肯于钻研,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成果丰硕,研究中心这几年的成效也很突出;三是运筹能力强,聚笼了一批优秀人才,足以担当高检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的重任。
今天基地正式揭牌,研究基地和检察院的同志都要积极参与,积极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增强检察软实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特别是致力于当前最急需的检察理论研究。我还想对研究中心(研究基地)提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检察理论的渊源不足,在很多根本问题上还没有取得一致。比如“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问题,当前检察改革与法院捆绑式改革的问题,却值得研究。检察权的运行模式,司法与检察的关系,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到得一致,缺乏足够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更是需要深入研究,当前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的特点是各项改革叠加,需要进行系统梳理。改革没有理论支持就会出现混乱,就会导致逻辑起点不清,或者为改革而改革。因此,司法改革什么是主要矛盾需要专家学者关注需研究清楚。
二、加强检察应用研究。当前要着眼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开展应用研究,如利益输送型职务犯罪问题;要围绕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如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近二十年来一直在研究。要解决修改面临的难题,必须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建议深入研究诉讼监督工作程序法律保障的问题。我国人大监督程序有立法法、监督法。但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星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工作不是诉讼工作本身,有必要加以区别。由于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尤其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没有集中规定,导致行使检察权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不足,实践中也出现诉讼监督工作中不规范甚至造假等问题。对此,省检察院在前年底去年初开展了全面核查分析,应该说造成这一问题有主观原因,但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是重要的客观原因。这两年的全国人大会上,我积极提出议案,建议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立法。湖北省检察院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去年部署进行诉讼监督“四化”工作,进行了系列工作规范编制,目前正在开展测试工作。这项工作很有研究的意义,比如诉讼违法行为,到底有多少种,能否说得清楚,各类违法行为采取何种监督方式,这些需要深入研究,并为立法提供依据。
三、积极进行交流合作。目前省检察院有检察学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检察发展研究中心。这两个平台每年都举办论坛,还编辑出版论文集和论丛。省检察院的研究平台要与高检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
最后再次对研究基地的设立表示祝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