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9 13:40:37 作者:蒋安杰 来源:检察日报
2014年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未来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了全面深入学习领会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曾经担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的徐汉明教授,并就有关问题请他做了深入的解读。
深刻把握中央关于新时期政法工作
部署精神的重大现实意义
记者:请您谈谈如何在宏观意义上把握中央关于新时期政法工作部署精神的重大意义?
徐汉明:新时期政法工作是指政法机关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四化同步”推进要求,全面履行宪法法律禀赋的职能任务,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的总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适应世情、国情、党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对新时期政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题、新论断、新思想。
一,明确了基本任务。提出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法工作基本任务;强调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明确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强调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提出了核心价值追求。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政法战线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明确“四个决不允许”,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三,提出了根本目标。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明确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强调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明确正确处理“两个关系”的策略。提出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强调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指出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强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五个过硬”的要求,明确了“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的目标;强调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的第一位,坚持“三个至上”,永葆“四个忠于”的政治本色,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强调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
六,强调协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强调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
记者:请您谈谈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的关键点是什么?
徐汉明:人民政法机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的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时期,适应国家经济基础、政权结构、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和要求,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逐步建立发展完善起来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出了支持革命、建立政权、巩固和建设政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作用,积累了基本的经验,概括起来就是:正确处理“两个关系”,坚持“两个一致性”。首先,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坚持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所谓党的政策是指党依据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各个时期面临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确立的事关国家社会发展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任务而制定的最高谋略、策略、规则及其实施机制,是马克思中国化唯物论、辩证法的具体运用与实践,是中国特色革命理论、建设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活的灵魂。过去,我们党制定许多经过实践检验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重大政策、策略都转化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政策的定型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范例。坚持用党的政策策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导人民政权建设,引领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传统不能丢。另一方面,我国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下,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并领导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等执行和遵守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规范性、程序性、国家强制性、权威性的特点。实践中,要更加注重处理好维护党的政策权威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坚持两者的一致性;善于用党一个时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宏观方针、政策和谋略引领人民政权建设、政法工作,善于用党的方针、政策和策略指导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等,使新时期人民政权建设、政法工作、“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正确的方向和鲜活的灵魂。
其次,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坚持两者的“一致性”。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既是宪法法律原则,又是人民政权组织的基本实现形式,更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政法机关职权的根本保障。一方面,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把政法机关、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政法工作的领导,善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探索党通过优化国家政权结构实施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善于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司法机关、政法机关、政法工作;探索省以下党的机关,尤其是政法委不再审批具体案件,支持政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切实肩负起政法机关的神圣使命
记者:新时期政法队伍的使命有什么新的特点吗?
徐汉明:我国六十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既为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制度建设的改革提供了条件与基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又给改革提出了紧迫性、艰巨性与挑战性;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改革在某种意义上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场深刻的“革命”抑或“变革”,抑或顶层制度设计与制度创新。这就是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政法机关、政法工作面临的“大势”。因此,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就成为新时期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面临的神圣使命、重大责任和历史担当。这就要求广大政法工作人员要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需求为第一信号,切实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以新时期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为第一取向,切实增强“使命担当意识”,以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为第一导向,切实增强“执法为民意识”,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检验政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尺,切实增强“公正公平意识”;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用新一届党中央关于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行动;政法领导工作者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做到未雨绸缪、审时度势,适时引导政法工作人员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应对挑战,增强工作的引领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地谋划和推进政法工作,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秩序、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是检验政法工作成效的标尺
记者:请您谈谈公平正义与司法改革的逻辑关系?
徐汉明:公平正义是一切现代国家、文明社会发展的基本标志,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生命线”。经验与教训警示人们,唯有架构“四个决不允许”的“带电高压线”,用社会公平正义检验政法机关的履职情况,考核每位政法工作人员执法状况,评价每一起案件,使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司法权装进公平正义的笼子里,置于程序公正、“阳光司法”的透明执法条件、阳光执法环境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执法公信力才能落到实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高素质的政法队伍与司法体制改革
记者:请您谈谈政法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有机联系?
徐汉明:我国的政法机关都冠有“人民”二字,这是检验政法机关性质的根本尺度。因此,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是我国政法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任何时候不能动摇、不能褪色,必须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必须以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坚持理念引领。凸显政治性。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遵循规律性。必须把握以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为基本权力架构,以人民性、政治性、法律性有机统一为根本特征,以公正高效权威为基本目标,以正义公平和谐为基本价值追求,遵循司法规律,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立足本土性。始终走“本土化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体现人民性。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有序性。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整体协调、循序渐进、科学推进的原则,确保改革方向正确、决策科学、措施协调、效果显著。其次,注重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问题,通过典型试验、循序渐进,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层面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其三,优化方式方法。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渐进式”实现路径,建立司法体制改革评估体系,健全司法机关信息化系统。
□背景资料
徐汉明,1951年10月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硕士,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中国发展经济学之父张培刚教授。曾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湖北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师资库入库人选,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检察学研究会会长。
徐汉明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研究方面,参与了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法律保障”重大调研课题,担任调研报告起草组组长,调研成果被党的十八大报告部分吸收采纳;《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体系的几个问题》作为调研报告的附件上报中央,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重要批示。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