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5-01-28 19:23:25
法制网武汉1月28日电 记者 胡新桥 实习生 曾雅青 1月28日上午,“检察改革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检察院组织法中,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出席揭牌仪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成立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是最高检为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密切法律实务与法律学术之间的联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
揭牌仪式后,来自司法机关和高校的专家学者们还就检察改革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湖北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认为,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治梦”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不能够适应强化法律监督,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其所固有的历史局限性逐步暴露,亟待加以修改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戚建刚则建议,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纳入检察院组织法之中。
“公益诉讼权是世界范围内检察机关所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力。”戚建刚指出,行政公益诉讼被界定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的行为”,即当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侵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时,由检察机关采用诉讼形式,利用国家检察权力启动审判。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纳入检察院组织法之中可以通过检察权和审判权两种权力的合理运用,发挥司法的政策引导功能和强制威慑功能,从而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认为,检察院组织法应当重点规定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办案组织,其中案件办理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应当属于其中重要内容。
由于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对此基本没有规定,郑青建议,吸收司法改革的要求,以专章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规定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制度,健全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直接参与办案制度、优化审批审核、指挥指令,健全基本办案组织形式等五个方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