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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层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718次
  • 2014年12月08日 10:56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徐汉明(中南财经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含义非常广,可以界定为是国家治理者、社会协同参与者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托国家两法及乡规民约习俗等,规范有序协调运行的制度系统。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两个目标给我们绘制了改革蓝图和法治建设蓝图。作为广东改革开放前沿地区的惠州,大胆探索,实现了软法之治在基层农村实践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法制化的新要求、新期待,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我们形成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公约,家训家教等一系列软法体系得不到重视。一段时间硬法至上、硬法代表一切,使基层对社会矛盾冲突、利益纠纷处置、法制意识导引感到很困惑。
      惠州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实践第一个吃螃蟹的。“法制副主任”制度的创始有十大价值功能:定分止争的价值功能、权益保障的价值功能、权益救济功能、规范软法功能、法治福利分享功能、社会自治机制创新功能、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功能、志愿者组织机制健全功能、法治工作资源有效整合功能、企业自治机制健全功能。《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源流与嬗变》一书为惠州的这一做法作了很好诠释。
      我们的法律服务过去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法律资源不够造成的,还有就是许多矛盾纠纷集中在城区。但是,基层农村社区居民更需要法律服务。因此,四中全会把法律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一个重大迫切要求。现实情况是,法律服务到不了农村,到不了社区,到不了弱势群体那里,有的仅仅做个样子,惠州的“法制副主任”制度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把法律志愿者队伍建设作为一个社会建设法治化的重大问题对待,惠州在这个问题上已经破题。四中全会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设,作为国家是必须的。但是基层,它的法律资源从哪里来?惠州让律师、公检法司人员以及社会志愿者多维主体参与,把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向社区迁移。这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通过这次书评会,也启发了我的一些想法。建议把惠州的经验纳入两法修改的内容,把十大价值功能延伸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基层实践上升到制度,上升到法律规范,真正纳入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