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智库动态> 媒体聚焦
学者建议建构现代网络社会治理法学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880次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记者明海英

     

    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广泛应用于生产、投资、教育、消费、国际收支以及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生态空间治理,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虚拟社会呈现出诸多问题。这给传统成熟的法学理论和方法论提出了观察、分析、诠释的全新课题,也带来了构建法学学术体系的新困境。学者认为,亟需对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实践进行系统性研究,构建现代新型交叉学科——“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

    中国社会科学网:什么是网络社会治理法学?

    徐汉明:20世纪90年代后期,因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学概念——网络社会治理法。它是指运用网络技术与依托社会规则规范,对网络信息技术、物理、设施运行安全进行规范调整,对网络主体“治网”“办网”“用网”“护网”的权利(力)、义务(责任)进行界分,以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网络空间秩序的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关系之总和。

    网络社会治理法学是以网络社会治理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体现和反映调整网络空间领域各类主体在处理网络事务中所结成新类型社会关系不断出现,而调整这类新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在此大背景下,不仅要加快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领域的立法步伐,而且催生网络社会治理法从传统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新型法学交叉学科。

    多年来理论界、法律实务界、互联网业界比较注重借鉴西方现代流行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网络化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管理理论”“合作共治理论”,对推进公共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社合作共治模式等提供了有益的智力借鉴,而对我国网信管理尤其是网络治理法治实践进行理论升华不够。因此,须深入观察思考中国宏大网络治理法治场域不断产生的新经验、新方法、新模式,形成体现时代性、开放性、原创性的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理论,构建新型的网络社会治理法学交叉学科,并发展完善这一新的学术体系,为破解网络治理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短板和难题提供理论支撑。

    中国社会科学网:请介绍下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

    徐汉明: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网络虚拟社会的表达,其特殊性在于学科研究对象的独立性,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学科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具体来说,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

    其一,网络安全法律规范。指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权力机关在运用网络设施、设备、技术、介质等过程中所遵从由法律规范所确认有关网络设施、设备、技术、介质的标准、条件、环境,并构成管理、服务、合作及其交流过程中所形成的物理安全、技术安全、运行安全及其防护安全的体系及其有序状态。

    其二,网络核心技术法律规范。包括身份认证、访问控制、防病毒、防火墙、漏洞扫描、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等网络技术安全,其科学性、有效性、使用规范性及行政法规规章保护的强制性为网络技术安全提供保护。

    其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现为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电子签名,国际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运营者,国家涉密信息,电信信息等网络信息安全,国家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其提供多层次的法律保护。

    其四,网络交易法律规范。主要指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涉及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活动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

    其五,网络行为法律规范。指网民、网络社会团体、网络业界组织在网络空间活动中从事投资、交易、消费、服务以及依托网络空间从事政治、文化、社会活动须遵从并以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与网络法律规范为评价保标准,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网民、网络组织与政府依托网络空间所建立起的互信合作机制,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行为,对其互信合作共治行为的规范既须遵从国家“硬法”规范,又须遵从社会组织自治章程、行业规程、乡规民约、城市公约等“软法”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网:对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的构建或未来研究,您有何建议?

    徐汉明:首先应加强基础理论研究。针对当前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理论基础中法学理论基础比较薄弱等状况,需要加强学科自身建设,着力研究其核心范畴、基础理论、规范体系等,成为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发展的首要任务,这既是当前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研究的急迫需求,也是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现实需要。我认为,开展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研究,须从静态网络社会治理法制与动态网络社会治理法治的结合上考察网络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法律现象,既探究“文本中的网络社会治理法”的表现及逻辑,又深研“行动中的网络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规律,使二者有机结合。

    其次,强化问题研究意识,拓宽研究视野。在我国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视野应以网络治理法治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为导向,重视制度规范研究。

    此外,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创新研究方法。引入交叉学科视野,利用不同学科优势,从不同视角研究网络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及实践问题,形成新的学术增长点。具体地包括:

    交叉学科分析法。网络社会治理法学是新型交叉学科,不仅属于法学领域,而且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等学科领域。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应从传统法学相对封闭的体系中独立出来,与其他学科实现信息和知识的借鉴与对流,遵循学科发展规律、体现人文社会科学“破垒融通、交叉聚合”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其他学科原理,构建完善的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理论体系。

    规范分析法。传统法学强调规范研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网络治理法学研究同样须注重规范研究方法。在学科生成及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须注重各种新兴的网络社会现象与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厘清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为研究进路,围绕法律关系的构建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理论的体系化。

    动态分析法。对网络社会治理法治问题的研究不能囿于惯常的静态分析思维方式,需要对网络社会治理法治的运行实践深入考察调研。将网络社会治理活动置于具体的情境中,关注具体的网络社会治理个案的“前因后果”,动态地研究网络社会治理法的实施,将个案与宏观的社会结构联系起来分析,总结其特殊性和规律性,深入探究网络社会治理法治运行的现实。

    比较研究法。网络空间具有无国界特征,但又受制于一国国家利益及国家治理理念的影响,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既有普适性,也有国别性。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利用比较分析方法,比较不同法域网络社会治理法实施的差异,概括不同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实施的特征,寻找导致不同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实施效果差异的原因。

        总之,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须立足于“全球化”“大数据”时代的世情以及处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国情这一宏观环境,构建和发展具有时代特点、中国特色、开放色彩的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