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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举行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7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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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法制日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 张倩 税光辉
          9月21日,以“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机制”为主题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论坛在中南民族大学举行。中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韩叶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南检察研究院院长姚莉教授,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干永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王龙,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等莅临会议并先后致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主持开幕式。与会专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围绕中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治发展、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等问题,发表精彩的主题演讲,理论观点纷呈。
          卞建林教授在《刑事程序法治建设之展望》的主题报告中,以论坛为锲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历程进行了40年的回顾与展望,肯定了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等方面取得的长足进步,但同时指出我国的刑事程序法治仍存在诸多不足。他认为,刑事程序法治建设的发展应当着眼于五个维度:一是将保障人权理念贯彻到刑事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问题是被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关涉法治民生、权利保障的重要问题,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正本清源,将防止冤假错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不仅仅是一种办案要求;坚持“疑罪从无”,而非“无罪推定”,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所确定的符合唯物论、认识论的正确指导原则;二是建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构造惩治犯罪正当程序。必须改变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矫正把程序当做服务《刑法》惟一目的的错误倾向,把构造惩治犯罪正当程序作为未来刑事法治发展的目标任务选择;三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庭审实质化,使案件事实认定在法庭、证据查明在法庭、判决形成于法庭;四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程序,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处理方式。实现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加以健全完善;五是坚持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统一。以程序法彰显实体法价值,在定罪量刑方面、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注重刑法的谦抑性,公法的谦抑性,避免对犯罪行为重复评价、多次处罚。
          陈卫东教授在《持续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主题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改革解决了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权威高效运行的问题,但他同时强调要注重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落实,要不断提升对司法改革的认识,进一步巩固十八大以来的重要改革成果;要依据十八大确立的正确方向,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波副所长在以《检监衔接相关热点思考》为题的报告中认为,必须坚持以“先政治、后法律”的理念处理好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关系。检察机关如何对监察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和进一步回应。随后,围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陈波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在于保障案件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审查起诉的标准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引导监察机关办案,对是否应当采取留置措施等进行审查。
          徐汉明教授以《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三个运行向度”之辨析》为题作报告,提出司法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起诉的案件依照《刑法》《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程序进行审查起诉、开展法庭调查、依法裁断的检察活动、审判活动。他认为,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0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审查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司法审查的前置条件,他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引导调查、对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全面审查、对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指控“三个运行向度”层面进行了阐述。
          吴建雄教授以《职务犯罪调查性质的法理辨析》为题的主题报告中,提出职务犯罪调查是监察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职务犯罪调查是具有政治属性的执法行为。反腐败的政治性决定了职务犯罪调查行为的政治性,职务犯罪调查行为的性质可表述为“反腐败监察执法行为”,职务犯罪司法审查(审判)行为的性质,可表述“反腐败刑事司法行为”;其二,职务犯罪调查是国家监察机关的重要权能。调查不是一种侦查活动,监察调查权的运行,应当以监察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规范为基本依据;其三,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有着特定的内涵和目标。普通违法犯罪侦查和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有着不同的本质特征,应当分别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和监察执法程序规范进行;其四,职务犯罪调查兼顾人权保障和权利克减的原则。职务犯罪调查活动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须用严格的程序对调查活动进行规范,但在保障被调查人基本权利的同时还须体现“权利克减”的反腐执法理念;其五,职务犯罪调查在配合制约中实现反腐败法治化。职务犯罪调查活动中要树立“反腐一体”的理念,同时具备“监察”和“刑事诉讼”思维,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陈岚教授在以《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实质化》为题的报告中,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检视,强调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围绕如何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他提出,一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诉讼环节,增加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手段、措施和期限;二是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三是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细化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本次论坛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南检察研究院共同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承办,教育部社会治理建设创新团队、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等校内院系智库单位共同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