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明海英 张倩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明海英 通讯员张倩)9月21日,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机制研究”在中南民族大学国际学术会议研究中心召开。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武汉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浙江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120余名领导、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参加了本次论坛。论坛就“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基础理论及运行机制”、“法法衔接机制”等专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促进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机制规范发展
中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韩叶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南检察研究院院长姚莉教授,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干永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王龙,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等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南检察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徐汉明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
韩叶盛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并介绍了中南民族大学办学的历程、办学底蕴及法学院的办学历史及特色。
姚莉在致辞中介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牵头组建的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方阵协同研究平台自2016年以论坛的形式开展的活动,并论述了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机制研究在新时代的重要意义。
吕小武强调,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是反腐败机制的重要环节,论坛主题选择与的举办恰逢其时。并介绍了武汉海事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领域的实务研究成果。
干永平对社会各界推动刑事诉讼发展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在依法行使职权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方面仍有继续改进的地方,期待论坛能充分研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金鑫表示,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要充分利用锲机,落实好诉讼衔接机制的要求,坚持实践方向,坚持问题导向;要做好资源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要注重人才培养,强化理论与实践之结合;要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为司法改革与法治发展助力。
卞建林介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的发展历程以及论坛举办的主要方式。并鼓励各界踊跃参与,充分了解实践,注重实践效果,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共同促进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机制的规范化发展。
强化理论与实践之结合 为司法改革与法治发展助力
卞建林教授在“刑事程序法治建设之展望”的主题报告中,以论坛为锲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历程进行了40年的回顾与展望。他认为,刑事程序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着眼于以下五个维度:其一,将保障人权理念贯彻到刑事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问题是被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关涉法治民生、权利保障的重要问题,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正本清源,将防止冤假错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不仅是一种办案要求;坚持“疑罪从无”,而非“无罪推定”,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所确定的符合唯物论、认识论的正确指导原则。其二,建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构造惩治犯罪正当程序。过去重实体、轻程序,把程序当做服务《刑法》的目的,不能以查处犯罪而不择手段,必须矫正这种错误倾向,把构造惩治犯罪正当程序作为未来刑事法治发展的目标任务选择。其三,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庭审实质化,使案件事实认定在法庭、证据查明在法庭、判决形成于法庭。其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程序,构建多元化程序适用的处理方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诉讼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实现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加以健全完善。其五,坚持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统一。以程序法彰显实体法价值,在定罪量刑方面、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注重刑法的谦抑性,公法的谦抑性,避免对犯罪行为重复评价、多次处罚,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在“持续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主题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他强调,要注重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落实,要不断提升对司法改革的认识,进一步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改革成果;要依据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正确方向,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陈波在以“检监衔接相关热点思考”为题的报告中认为,必须注重检监关系的定位。他提出,须坚持以“先政治、后法律”的理念处理好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关系。检察机关如何对监察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和进一步回应。
徐汉明教授以“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三个运行向度’之辨析”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他认为,中共中央在2008年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首次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定位为我国的司法机关。2014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在我国,司法机关是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内的。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0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査”;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些党内法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审查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司法审查的前置条件。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建雄以“职务犯罪调查性质的法理辨析”为题报告中认为,职务犯罪调查是监察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的切合点,是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配合制约的实施场域。对这一行为的研究必须结合监察调查的整体职能来进行。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职务犯罪调查是具有政治属性的执法行为,有着特定的内涵和目标,蕴含着人权保障和权利克减的双重原则。职务犯罪调查是国家监察机关的重要权能,只有在贯彻实施监察法的基础上,做到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主动对接、紧密衔接,才能配合制约中实现反腐败法治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岚重点围绕“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实质化”选题,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检视。陈岚强调,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并就如何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问题提出:其一,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诉讼环节,增加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手段、措施和期限;其二,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其三,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细化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据悉,论坛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中南检察研究院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承办,中国法学会法制研究基地、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