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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要的“第二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六编,是对中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系统编订纂修和进一步完善,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于现行的民事单行法,草案有哪些新规和亮点?
物权编:加强业主权利保护
物业和业主的和谐共处是每个小区的每个居民都希望看到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纠纷。比如,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盈利,类似现象屡见不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对此,物权编草案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规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针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做出决议难的问题,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参加表决、表决通过的人数占比要求做了调整。
合同编:增加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
在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方面,合同篇草案加大了力度。沈春耀介绍,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即租赁期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人格权编:对禁止性骚扰作出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沈春耀介绍,人格权编草案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各种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对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赠、禁止性骚扰等热点问题,草案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婚姻家庭编: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沈春耀说,为此,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根据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继承编:增加打印、录像等新型遗嘱
沈春耀介绍,继承编草案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为了适应科学技术发展需要,草案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侵权责任编: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
搭同事、朋友的便车,没想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致伤,能否向车主索赔?无偿搭乘引发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有很大的争议。对此,侵权责任编草案给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沈春耀说。
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方面,草案还明确了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主体责任以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