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刘子阳
考生需要“刷脸”进场、试卷运送启用GPS定位、考场外无线电技术监控……9月24日至25日,第15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考,防范打击司考作弊力度再度升级。
考试临近,司法部着力加强司法考试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各类反作弊技术手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明确“一把手”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强化安全保密、完善考试预案,通过技防、物防、人防措施手段,打牢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防范基础。
指纹比对杜绝替考
国家司法考试因其难度大、通过率低,让许多考生煞费苦心,也让一些非法中介者发现了替考“商机”。黑龙江 为有效打击司法考试替考作弊行为,2013年起,黑龙江省司法厅使用“人像比对”验证方式,在考试现场对考生进行身份核验,采用手持终端机扫描准考证、读取考生信息、拍照取像、后台进行人像比对,确认考生身份信息。
黑龙江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去年,我们对人像比对技术进行了改进升级,设计了人像比对自助验证系统。考生将身份证放在阅读器上,系统自动调取考生信息、抓拍取像、与报名照片、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即时显示比对结果,整个验证过程仅需6秒左右。”
据悉,司法部在2014年、2015年实施考务安全系统试点工作基础上,今年进一步推广使用范围。在考前下发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操作的规范指导。
各地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全国有86%的考区使用了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让违纪违法行为有据可查、让作弊无处遁形。
福建 在福建,每个考点入口处都设置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加强对电子产品、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探测排查。考场入口处监考老师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全身扫描,考场周边工作人员手持“标准化考场安全技防一体机”不间断巡查监测。
河南 2013年起,河南省在16个考区全面推广使用司法考试指纹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考生进入考场时要进行指纹、身份信息和人像比对,验证合格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去年,河南省司法考试实现零替考。
河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这一技防创新,有效地将替考作弊者拒之门外,使想作弊的考生不敢为、不能为,从源头上杜绝替考。
标准化考点超九成
近年来,司法部积极推进标准化考点考场建设,2016年全国标准化考点使用率达97%。
内蒙古报考人数达到了24209名,同比增长42%。目前,内蒙古11个考区的577个考场,全部使用了标准化考场,开通考场视频巡查、监控系统、无线信号屏蔽和侦测阻断等设备。
山东济南报考人数近年来位列全国特大考区前5名,是司法考试任务最重的考区之一,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
出保密室点清、交监考老师点清、考试结束点清、封袋前点清……在试卷安全方面,济南市司法局和济南市保密局联合成立试卷保密组,设置规范标准的试卷保密室,考前由济南市保密局检查验收。
陕西省建立了试卷保密室与各考区试卷保密室远程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加大对试卷保管的实时监控。各考区试卷运送车辆装备GPS定位和视频监控系统,在试卷交接返送全程实行定点定车定人,确保试卷运送安全。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为督促抓好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今年8月以来,司法部组成多个检查组分赴10余省考区进行了安全保密工作检查,对存有隐患问题的,当即指导整改,不讲情面,不留死角。
“净考”考生只带两证
近年来,考试作弊手段愈发智能化。尺子、橡皮、中性笔、水杯、手表等看似考试必备的物品,经改装却成了考试作弊的“秘密武器”。
据了解,参加司法考试,有些东西是禁止带入考场的,如书籍、笔记、报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一经发现,监考人员会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次实行“净考”。考生所需的考试用品,如2B铅笔、橡皮擦、中性笔、卷笔刀等全部由考场统一提供,考生只能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
常年担任广西国家司法考试督考员的王红艳说:“这么严格的要求是为了防止作弊,现在作弊手段花样百出,一些无线电接收设备线路细如发丝,悬挂在耳朵上很难分辨。”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2016年,山西、黑龙江、广西、云南、海南、西藏、新疆等10多个省区全面实行“净考”制度,山东、广东、河南等省份在部分考区实行这一措施。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考生参考时,除带齐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外,其他自备文具及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各考场统一配备电子钟,为考生免费供应矿泉水。
六类行为终身禁考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纳入犯罪。司法部近日公布《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细化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堵塞可能存在的疏漏,实现行政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明确应试人员具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不敢作弊、不想作弊的制度机制。
来源:法治中国
(编辑唐晓芳 常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