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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琳 研究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安学和公安技术一级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原党委书记。 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都与互联网紧密相连,并对人们的思想及行动等产生着非常大的影响。互联网这个新技术、新事物经过 30多年的时间就取得了高速的、爆炸式的发展,它对人们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有多长远,现在还难以预测清楚;对人们日常现实生活的影响,目前还难以分析判断清楚;对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还需要着力进行研究和探讨,尤其是要从网络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理论上深入加强研究和探讨,不断创新网络安全理论和系统化理论体系,从而指导网络安全技术创新研发和网络社会安全治理。在加强网络安全方面我认为首先要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网络空间界域与国家疆域的关系 因为互联网是个新技术新事物,大家都兴奋地欣赏着、应用着,欢呼它给人类带来的便利和海量的数据信息,它使地球各国和人类社会呈现出一体化,使人类在陆地、海洋、领空上的国家边界概念模糊化,淡化了人们维护本国主权的思想和意识。因此,二三十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网民们在本国利用互联网,就可以很快了解到其他国家的重大新闻等,通过网络快速地传送各种信息,很快购买到他国的商品等等,网络出现了无疆界的特点。但是,随着互联网不断快速发展,尤其出现了利用网络反对、颠覆本国或他国政府,利用网络进行恐怖主义活动,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跨国(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国际执法合作却很困难。互联网的金融和商务活动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对世界各国的交往及本国的工农业和军事领域都产生很大的影响。近几年来,世界许多国家逐步认识到网络空间也应作为国家疆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互联网不是无疆界的,应划入本国主权管理范围。目前,虽然只是部分国家认识到此点,但我相信此问题会在世界各国尽快达成一致的共识。但是,如何划分各国网络空间界域并实施管辖,我很少看到这方面的论述。经过深入地研究和思考,我认为对网络空间界域的划分,应与陆地、海洋和空间疆域划分的原则一致:即互联网的有线线缆和无线网络的无线电波及所传输的数据信息进入本国管辖的陆地边界线、海洋领海线、空中管制区域,就应属于本国的互联网即网络空间管理界域,由本国政府实施管辖。 处理好网络空间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并提出了“尊重网络主权”的原则。世界各国都应享有自已国家的网络主权,并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但这也为我们提出了一大课题,世界各国如何划分本国网络主权,网络主权都应包括有哪些?如果我前面提到的网络空间的界域划分与国家陆、海、空、天疆域划分一致的原则能够成立,那么进入我国陆、海、空、天疆域的有线互联网线缆和无线互联网电波都应属于我国管辖的网络空间主权范围。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包括陆、海、空、天主权在内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和人民不仅要从思想上像重视维护陆、海、空、天主权一样高度重视,而且要尽快形成共识并成为国家和全民意志,国家应抓紧制定法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划分网络空间界域的原则和范围,明确我国维护管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和办法,并要考虑到互联网网络主权不同于陆、海、空、天疆域主权属于静态的特征。互联网的网络线缆虽然是属于静态的,但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传输的大量数据信息却是动态的,这是互联网也是网络主权的最大特殊性。因此,立法时应明确在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公民)网络上(包括有线、无线网络)的一切活动及产生的一切数据信息都属于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管辖范围。 处理好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著名论断,既阐述了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又指出了网络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保障网络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尤其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具有极端重要性。网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商务、文化等紧密相联。国际上一些国家专门成立了网战司令部,把网络作为攻击别国的武器,将他国的军事网络、通讯、电力、航空运输、金融系统以及核电站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作为攻击的目标,使其瘫痪或受到破坏。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亦利用网络宣传恐怖主义思想,招募恐怖分子,教唆恐怖犯罪方法,策划、组织和实施恐怖活动,传递恐怖活动经费等。一些犯罪分子也利用网络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枪贩毒、电信金融诈骗、传播淫秽音像图片等等,以上这些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和人民特别是网民一定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保障网络安全的意识,履行好义务和责任,并在行动上认真践行,国家亦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要牢固树立“技术安全+管理安全”双轮驱动保障安全的思想,从网络安全技术方面力争做到“能预防,进不来,能预警,拿不走,打不开,读不懂,自销毁,会追踪,保证据”。国家要把网络安全技术列入国家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以及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网络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不断提高网络的预防技术、预警技术、控制技术、处置技术、电子数据鉴定技术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如芯片、服务器、操作系统、传输设备等),从网络安全技术上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同时,要在网络安全管理上下功夫,网络安全技术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技术基础和先决条件,但它只是一个技术手段和工具,并不能完全保证网络的安全,必须从网络安全管理上下功夫。美国的斯诺登事件从事实上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家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应高度重视、强化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国家应抓紧制定、修改、完善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单位内部应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网管员和网络外包公司及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明确权限和监督制约的管控技术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办法,防止从内部发生泄密等问题。国家要把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作为重大工程来抓,网络数据信息特别的大数据的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经济与治安稳定,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保障网络数据信息特别是大数据的安全。 处理好网络空间与网络社会的关系 按照辞典上的解释:空间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客观形式,由长度、宽度、高度表现出来,是物质存在的广延性和伸张性的表现,即三维空间。从解释中可以看出,空间是以物质存在为基础的,那么网络空间就应该是由与网络相关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设备等物质所构成,包括网络有线线缆、无线网络的发射接收台站、塔及电波、传输设备、芯片、电脑、服务器、软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 社会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这就可以看出,社会是人类利用物质相互作用的一切活动,是以人的活动为主体的。那么网络社会应该是指人们利用互联网这个技术工具平台在网上所进行的一切交流、交互、交换等网络活动,是以人在网上的活动为主体。比如在网上交流思想和数据信息、网上互动、网上交换买卖商品等商务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工作、生活等等。 从以上不难看出,网络空间与网络社会既有不同,又相互紧密联系,网络空间是人类发明创造的产物,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是人们进行网络社会活动的基础先决条件,没有网络空间就不会有网络社会的存在;如果人类不去制造和使用网络,网络空间也就不会出现。因此,网络空间是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人类又是以网络空间这个网络工具和平台的存在而建立了网络社会,这个网络社会不仅具有本国的鲜明特点,而且将世界各国的网络社会连为一体,网络空间与网络社会既有区别,又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相互交织在一起有机整体。所以,国家在研究规划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治理时应该统筹规划,一体建设管理。 处理好网络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的关系 我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工作时,于2005年就提出网络不是“虚拟社会”,它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织部分,应称“网络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爆炸式发展,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不可分,网络社会不仅越来越具有社会形态,而且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这一技术工具平台进行学习、工作、生产、商务、生活等活动,现实社会的许多活动都是通过网络社会来实现。随着“互联网+”战略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都在利用互联网,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越来越更加紧密地交织连为一体,相互发生作用。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现实社会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在网络社会得到反映,有的还会比现实社会得到更快、更多、更大甚至更激烈的反应,网络被攻击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可能会越来越严重,使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和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不仅影响网民和网络使用者的学习、工作、生产、商务、生活等正常活动及权益,而且影响现实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等。因此,国家应将维护和保障网络社会安全,加强网络社会的治理纳入国家安全和现实社会稳定之中同步战略规划,统筹治理。对网络安全的治理,国家可建立“两个系统化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即“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管理有机融合的安全保障体系”、“网络社会安全治理与现实社会安全治理有机融合的安全保障体系”。要抓紧制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做到“依法建网,依法用网,依法管网”。国家正在制定《网络安全法》,并已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法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解决目前网络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要和重大问题。有的条款有不同的看法,建议相关部门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全局的高度,而不是部门利益的角度来尽快达成一致,有的意见暂时难以达到共识的,可暂时放一放,待条件成熟时再修改完善。目前,在不影响《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和整体框架的情况下可先通过颁布实施。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以解决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目前存在的重大和紧迫问题。建议制定《网络社会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现在网上盗取、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猖獗,进行造谣、谩骂、人身攻击、暴露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发生等,但因法律的缺失难以受到依法处罚。目前也可考虑制定《网络数据信息管理条例或法律》,以保障我国的网络数据信息特别是大数据的安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及知识产权。制定《网络软硬件管理条例》,明确网络软硬件安全标准和安全接入准入条件,明确与网络软硬件相关的研发者、制造生产商、运营商、经营商、服务商和网民及使用者等在保障网络正常良好秩序和安全方面,应负的法律、社会责任及义务。国家应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国家已从行政和立法方面明确实行网络实名制,应积极组织实施。我在组织承担研发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网络实名制项目时,提出了上网实行“实名登记,网名上网,既捆绑,又分离,登记捆绑,上网分离”的指导思想和研发技术路线,明确网民在初始上网注册登记时实行实名与网名捆绑,一个实名下可由网民自设几个网名,上网时用网名上网,与实名脱离,一旦发生了问题,可通过网名查找到实名者是谁。同时,国家应在行政或法律上,明确与网络相关的基础设施特别是终端(有线无线)服务器等,进行编号和注册登记,进行系统化的安全管理,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对网络社会的治理,可将对现实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规章、原则和方法等,通过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应用开发,将其物化、固化在网络的软、硬件系统上,以此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有效管理,这应是对网络社会进行治理的优势和特点。 同时,要建立良好、有序、顺畅、安全的网络社会,离不开对网民和网络使用者的教育和管理,国家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鼓励网民和网络使用者把在现实社会中强调的遵守社会公德、讲求做人道德、体现个人品德的思想素质应用到网络社会中来,在网上人人遵纪守法,加强自律,共同维护保障网络安全。 人类自从有现实社会形态以来,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变化,都一直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年代的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积极研究探索加强社会管理的办法,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到了当今社会各国仍在根据本国的国情研究探讨治国理政的策略方法,社会管理永远处于进行时! 网络社会的发展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如何加强对网络社会的治理,国家和人民都在积极的探索之中,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也会永远处于进行时!考虑到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的特点,对它的治理除本国政府加强研究和采取各种措施办法外,需要人类及世界各国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了“四项原则”、“五点主张”,明确了中国政府在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治理上的原则立场,我们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以此作为加强国际网络治理合作的基础,共同治理好全球一体的网络空间及网络社会。(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