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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广泛参与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722次
  • 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广泛参与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湖北日报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丽江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正式实施,对于具有“洪水走廊”之称的湖北省是一件重大的事情,是6000多万湖北人民的福音。

    《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自然灾害预防、救灾物资储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中的法定责任,明确了政府组织动员公民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的方式,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发扬团结互助的救灾精神,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办法》将有力地推动我省政府主导、公众有序参与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建设,提升地方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社会互助的公民精神。

    ——在自然灾害预防阶段,政府要宣传动员组织公众参与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公益宣传。《办法》对自然灾害信息员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公民参与自然灾害预防有了制度化的规范,把防灾减灾落实到基层。目前,人类还没有能力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只有通过普及防灾救灾知识,增强公众对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的认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灾害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尤其在各类学校开展灾害教育,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们的灾害意识和防灾避灾的知识能力,从而改变新一代人应对自然灾害的观念和行为方式。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各级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和志愿服务,开展灾害防范、灾害救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发扬团结互助的救灾精神,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公民责任,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获悉的自然灾害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自然灾害信息员报告。

    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强调了公民有组织的参与紧急救助。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向遇难人员亲属、因灾重伤重残人员及其他急需帮助的人员,提供人道救援、心理辅导等救助。《办法》表明,自然灾害救助是一项专业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士、专门人才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工作。

    ——在灾后救助阶段,政府要组织居民修复公共设施,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做好安置点的消防、卫生防疫和受灾人员的抚慰、疏导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灾后救助,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互帮互助、重建家园。本阶段地方政府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动员群众参与恢复公共设施,开展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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