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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寻中国法治道路上不断前行 法治实践学派正发展壮大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603次


  • 在探寻中国法治道路上不断前行 法治实践学派正发展壮大

     在中国法治这艘巨轮上,有这么一群人,他们被称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他们以解决中国法治问题为出发点,以中国法治为研究对象,以实践、实证、实验为研究方法,注重现实、实效,孜孜不倦致力于开拓法治研究的新路径。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学者认为其产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的逻辑必然。该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一学派未来将如何发展?记者采访了多位学者,总结梳理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谱系、学派概念和研究范式。

      培育法治实践新学风

      从“法治浙江”战略的提出到“法治余杭系统工程”的建立;从中国第一个司法透明指数——“吴兴区法院司法透明指数”的出台到《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文集的每年编辑出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不断发展、壮大,为中国法学理论的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强调“实践”,其任务都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基本方法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实学传统在法学领域的复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表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旗帜鲜明地强调把“中国法治实践”作为问题导向,把实践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把实证作为常规研究范式,倡导社会科学的实验方法,倡导行动哲学,倡导知行合一的精神。

      法治理论植根于实践才有生命力。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武树臣认为,当前法律界由学者、专家所组成的法学工作者与另一部分从事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间尚存交流鸿沟,而法治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要求“法律人”正视这种鸿沟的存在,只有致力于“实践”,弥合这一鸿沟,才能培育法治实践新学风。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邱本认为,要理解“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关键是要理解其中的关键词。“实践”并不是单纯的身体行动、物质活动或物理活动,这样理解实践是片面的。“实质上,实践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知与行等的内在交互作用和对立统一。”

      实证研究开启法学研究新范式

      实证研究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一直是法学界聚焦争论的话题之一,其中的关键点在于法学实证研究的客观性。受访学者表示,绝对客观性之外还有相对客观性,只要相对客观性存在,就应当肯定实证方法的意义。

      “它以特定法治场域为实验点,以社会调查、量化分析为方法,以探索和认识法治实践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探寻最优化法治道路为目的,反复试验、观测法治方案的效果。”钱弘道认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出现实际上代表了法治研究方法的一种变革。

      钱弘道表示,客观上法治研究已经跨入量化实证研究阶段。经院式的、批判式的法治研究无法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需求,实践式的研究最符合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最能产生理论研究的效果。实际上,实践式的研究正是中国法治实践倒逼一大批学者作出的合乎时代要求的必然选择。

    “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给中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新鲜的空气和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武树臣表示,只有当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互结合,才能真正推进中国法学研究的进程,才能真正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理论,这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立场。

      “法律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普遍、通行、有效的行为规则,可谓实践出规则。”邱本认为,人们的实践总是在特定地域及其所决定的环境中进行。所以,从实践而出的行为规则总是带有地域特色。中国法治实践也是如此,中国法治就是中国人在中国本土这个地域实践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

      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元素

      随着“四个全面”战略的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学者认为,伴随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理论界和实践界不断协同创新,民众广泛参与,全国形成强大法治合力,法治精神最终将成为社会的主流精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暗含着上述逻辑。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贵在实施、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当下,关键是要将中国法治实践起来。邱本表示,“只有立足中国法治实践,研究中国法治问题,探索中国法治道路,提供中国法治经验,才能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元素,才能在世界上赢得法治话语权。”

      钱弘道认为,今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努力的重点是围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容和精神,破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一系列难题,创新法治中国理论。

      武树臣认为,实践出真知,真知促实践。只有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发现、研究、解决问题。只有填平法学工作者与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鸿沟,让注重现实法治实践活动成为“法律人”共同的群体意识,从而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程中共同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