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统计,近10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征收拆迁案件一直位居行政审判前3位。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这些案件反映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个别行政机关存在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核定评估标准低、诉讼中怠于举证等问题。
补偿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
“涉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该类案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补偿是否到位则是关键。
在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泗水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被征收人出资购买价格。法院认定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显失公平,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王振宇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该案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王振宇说,实践中不少矛盾的产生,源于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
评估报告未送达程序违法
在艾正云、沙德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王振宇说,本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
文白安诉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法院认为,该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包括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
王振宇指出,该案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
强拆前应通知并张贴公告
记者注意到,今天公布的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叶呈胜等3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判决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违法。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王振宇说,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当前,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
在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在3个月内履行拆除违建行政行为。
“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王振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