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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连载】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820次
  •  【法制日报●连载】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中国法治发展与社会治理咨询报告(一)

     

    作为我国新型智库队伍的一支生力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以国家法治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优势学科为依托,着力研究党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着力破解执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及守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中央和地方立法、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和可操作的研究成果,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言献策。本期开始,法学院专刊将陆续刊登多篇由该中心组织编写的“中国法治发展与社会治理咨询报告”,敬请读者关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对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一、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科学构建的重大意义

    (一)“法治中国”建设实施机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越来越明确。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制定区域、行业“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找到了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一度存在“以GDP指标论英雄”,“以单一社会指标考核标准论优劣”,“以经济考核指数论升迁”的考评难题,并被总结提升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实施机制,必将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发展的法治化提供有效保障。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有赖于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可以使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过程受到这一“方向标”的引领,“观察仪”、“监测器”的评价,适时防止、预警、纠正破坏法治现象的发生,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从而使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助推器”。

    (三)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应有之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适时对各区域、各行业、各方面法治建设状况进行有效观测、细致监测、客观评价、及时预警和科学引领,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包括法治需求为基本内容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才能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科学构建

    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需要坚持国际视野与本国实践相结合、宏观概括与微观量化相结合、静态评估与动态考察相结合、科学客观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从“三个共同推进”、“三位一体建设”的战略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的高度进行科学谋划、顶层设计、系统构建。

    (一)明晰指导思想。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构建应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命题、新论断、新思想为引领,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要求保持高度协调一致。此外,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立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话语体系,发挥其对国际社会的积极影响,在国际法治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中注入“中国元素”。

    (二)把握基本原则。全面与特色相结合。既能评价执政党、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治化的发展水平,也能评价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法治化的状况;既能全面评价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进程,又能全面评价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成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既能对法治建设的进程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又能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法治指标体系建设,反映社会心理对法治建设的认知度,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支持度与满意度。科学与简便相结合。既能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法治发展的现状和水平,又能在指标数量上做到少而精,使指标体系的宏观构建和微观设计科学明确。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既能满足现实需求,又能使考核方法、步骤、结果分析等方案具有适用性,做到实用与适用有机统一。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既能做到指标体系可计量、可操作,又能使指标体系在同一时期内对不同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比较排序,做到可计量与可比较的协调一致。

    (三)深化基本内容。“法治中国”建设指标体系的基准点是“三个共同推进”、“三位一体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核心要素为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公正司法、依法监督、全民守法、组织领导、公众评价等九个,并形成一、二、三级结构严密、衔接照应的指标体系,从而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评价系统。其特色在于既能对法治建设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又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评价、监督法治建设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支持度和公信度。

    (四)规范标准和程序。考核标准设计要注重依据性、可操作性、实效性、衔接性,明确界定组织协调考核的主体,采用以职能考核为主与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统一组织、分级考核条块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科学设定一、二、三级指标的基本分,形成分值体系;明确加分和扣分事项;根据法治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实施进程,定期发布“法治指数”;明晰考核主体组织指导协调的职责,使考核工作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运行机制;关照与法治建设相关内容的考核、评比、检查项目,与其他涉及法治建设考核内容的规范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评比检查。考核方式采用属地考核与上级考核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价与行业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职能部门负责与公众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普通民众等)相结合,使考核方式呈现职能性、专属性、行业性、代表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深度融合的多维结构。考核程序实行制订考核方案、自查总结、组织考核、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社会公众抽样考核等,形成被考核对象所得分值,确定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与考核等次,书面通知或公告;设定救济机制等。考核频次可选择按年度实施一次或每两年实施一次。对区域法治指标体系实施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考核结果可作为被考核对象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执笔人: 徐汉明 郭川阳 姚 莉 林必恒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4月30日第九版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