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智库动态> 法治新闻
对家庭教育进行底线性干预、规范和引导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1日 发布者:任文岱 点击次数:1150次

家庭教育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等。

  近日,专家学者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庭教育不只是私事,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草案》对家庭教育作出底线性干预,为家庭教育提供引导支持,并致力于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同时,一些具体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回应社会关切

  进行底线性干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叶强表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构成教育体系的完整部分。“从亲子关系的历史和发展来看,父母的教养知识、教养方式、教养行为是影响儿童社会化的关键因素。因此,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认为,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当下我国家庭教育领域存在“丧偶式育儿”、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父母育儿焦虑、城乡间和地区间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亟待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需求增长明显。

  罗爽说,目前,国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管理机构、指导服务机构、服务队伍、服务市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有效供给。因此,亟待发挥法治力量去促进、构建完善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叶强认为,《草案》最大的亮点是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全社会来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起监护责任第一人的理念出发进行制度设计,规定了父母应该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应该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应该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应该根据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特色开展科学育儿等;在第三章“家庭教育促进”规定了一系列促进机制。

  罗爽表示,《草案》回应社会关切,对实践中存在的家庭教育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针对当前有些家长利用孩子在网上直播进行盈利活动等行为,《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

  除此之外,《草案》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此,罗爽说,必要适度的惩戒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应当对被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形式进行列举式明确。

  对《草案》要求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和第四章中公检法机关的干预相关内容,有观点认为,家庭教育是私事,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是否为过度干预?罗爽说,从《草案》规定的内容看,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干预是底线性的干预,并非是对家庭教育的直接干预。“比如上述第二十二条内容就是底线性规定,在这些底线性的、不能做的基础之上,如何教育就是家长的自由。”

  叶强表示,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事,也是公事。“家庭教育涉及父母、儿童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儿童是连接父母和国家的桥梁。儿童是独立的人格主体,但是从出生到成长的早期处于父母的庇佑之下,此时的儿童虽然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但还不具有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是成长中的公民。由于儿童身兼父母的子女和国家的公民双重身份,所以父母对儿童进行家庭教育一方面是对其子女的养育,另一方面也是对公民的培养。据此,在父母不履行照顾儿童的义务时,国家有义务以‘国家亲权’和‘国家责任’的理由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叶强认为,《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的干预”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制止、管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责任;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和父母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和报告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以及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等权利,以及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的公安机关的警告、罚款、拘留等职权,都是上述理念的重要体现。它对促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非常有必要。

 

  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和引导

  罗爽表示,《草案》除对家庭教育进行底线性干预之外,更多的是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教育和引导支持。“《草案》中许多条款内容都在致力于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罗爽说,《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负责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此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同时还规定了财政支持、人才培养、奖励机制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草案》第三章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给体系,即以学校和社区的家长学校为主体,婚姻登记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体系。”罗爽说,《草案》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一个统筹协调机构,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做法。

  “《草案》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的规定,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做法和结合我国本土实践基础上确立的机制。”罗爽说,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提供主体是学校的家长学校和社区的家长学校,但在师资、经费、课程等资源方面较为缺乏,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草案》规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进行统筹协调。

  叶强表示,家庭教育本身涉及教育、婚姻家庭、民政、卫生健康、公共文化、广播电视等,这导致立法上必然要对各部门、组织促进家庭教育进行规定,这体现了我国解决社会问题的智慧,但《草案》对各部门、组织促进家庭教育的规定还缺乏刚性约束和评估机制。因此,他建议,从可操作性出发,首先,应建立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建议由教育部门主管家庭教育工作。其次,对于各部门、组织促进家庭教育的工作,应在同级别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儿工委)的协调下,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最后,对于评估的结果要建立改善机制,真正让家长或者准家长感受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效果。

 

  相关措施

  需进一步提高可落实性

  叶强认为,《草案》未确定“家庭教育权”为基本权利,这容易导致公权力对家庭教育干预太过容易,应在区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强制亲职教育的基础上,从公权力干预家庭教育的前提、标准、程序和救济等方面,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权益保护。

  罗爽则认为,《草案》第四章规定的公检法对家庭教育的干预制度,国外早已有相关实践,我国也已有实践基础。但《草案》关于强制性家庭教育制度的设计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此章规定“公检法可以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地点、期限、内容由决定机关确定”。罗爽认为,应进一步对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内容方面,公检法并非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当由主管家庭教育的专业部门共同确定。同时,这些内容也需要配套制度去规定和实施。

  叶强还认为,《草案》对家庭教育促进措施方面的规定没有具体抓手,没有做到一对一、精准指导家庭教育。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在大面积“撒网”的同时,还要做到定点“抓鱼”,建立具体的家庭教育项目,比如总结实践中有效的亲职教育项目和家校合作项目,让家庭教育立法“实”起来。

  罗爽也表示,《草案》整体定位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但在支持措施上,还应进一步提高可落实性。学校的家长学校和社区的家长学校所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更多的是满足普遍性需求的指导服务,但实践中,家长也需要更多的个性化指导服务。为此,《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但罗爽说,目前市场化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存在诸多乱象,主要表现在登记注册、教师资质、课程设置等方面。“《草案》应当对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设立的程序、条件、监管机制以及目前线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此外,罗爽说,当前,城乡地区在家庭教育方面差异大,相比城市地区,农村地区能够享受到的家庭教育支持和帮助较为匮乏。《草案》应当有针对性、倾斜性地对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设立相应的具体制度,比如通过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给予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