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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文婧 徐凤明 报道)5月12日,第二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在江苏举行,会上表彰了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集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丰叶撰写的《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荣获2020年度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二等优秀作品。
《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指出,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的设计是《监察法》与修订《刑事诉讼法》“法法”实施衔接的“总开关”,其正当性、合理性及其程序性价值日渐被人们挖掘,在“法法”实施衔接大背景下发挥着稀缺性、科学性、不可替代性的作 用,其作为法律监督权力体系的一员新族,成为反腐败法律制度创新成果的亮点。从“法法”实施程序衔接看,“先行拘留权”的立法创制,经历了试点改革的实践检验向顶层制度设计与反腐败法治体系日臻成熟完备三个方面的优势资源整合,从而为实现“法法”衔接提供了实体权力禀赋与运行程序规范的有效耦合。从权能体系构成看,先行拘留权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权“种权力束”位阶下的“子权力”,其在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前端,一旦与监察留置调查程序对接,其被天然禀赋法律监督权基因的一个小小的“子权力”,在刑事审查起诉前置程序中所起到的评价、确认、制约、引导的功能,不仅彰显了新时代刑事诉讼制度文明的成果,而且释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程序运行轨道上,被有效地转化为诉讼制度方面多样化、精彩性的制度效能。从价值功能看,先行拘留程序作为“法法”衔接实施程序精准对接,该项权力的行使则意味着“法法”实施对接,因而具有“关闭”与“启动”的枢纽功能。对于这一职务犯罪检察权权能体系的“新族”,其配套制度规范尚有探讨与加快完善之必要。例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适用不同程序、不同法律导致的错案如何适用国家赔偿程序。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尚不包括监察调查错案之赔偿。由此,一方面,需对监察机关因监察行为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赔偿性质、赔偿范围、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错案赔偿责任进行界分、申请赔偿程序等等,这为修订出台《国家赔偿法》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需对因先行拘留权启动而留置不予以解除导致的错案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为先行拘留权行使与程序运行提供相关配套性法律保障。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选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评选出2020年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54篇。其中,一等优秀作品4篇,二等优秀作品20篇,三等优秀作品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