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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是打造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三大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改革完善法学院校体系,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学根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的重大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提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适时开设社会治理法学......新课程”“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等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思想、新战略,新理念、新方法。中办、国办新近印发的《意见》,从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作出“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宏观部署,将“社会治理法学”纳入新兴学科“加快发展”之首。这给由邓小平、陈毅一手创建具有“红色基因”、“经法管”优势学科融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强国“九个坚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创设以社会治理法学为引领的法学新兴学科,着力构建这一新兴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以及“四型”(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急迫要求。
自2012年以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奋力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建设方面敢为人先;三届党委、两届校委呵护备至、精心培植、全力保障,着力开展“五个率先”探索,即:率先在全国高校创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经历了由设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到开设本科生专业的渐进发展;率先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建设纳入校“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发展规划,统筹布局与协调推进,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实行编制与人财物单独管理;率先建立依托“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的高端研究平台,打破学科、院系、校校、校地优质资源壁垒,构建破垒融合的协同创新体,释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资政建言、社会服务、“中国之治”国际传播的体制机制之优势,经历了由获批“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111引智基地”,向由湖北省委宣传部推荐中宣部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百强高端智库基地”(培育)跨越,先后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研究基地”“教育部滚动支持计划”“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优秀研究基地(第二名)”;率先提出讲好包括“社会治理法学”在内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经法管”优势学科融通的“中南故事”,推进“双一流”建设;率先与湖北省所属高校搭建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1+6”协同创新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三峡大学、江汉大学、黄冈师范学院);率先选择与东南西北中部地区有关院校(南京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新疆政法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合作,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由“中南盆景”向“湖北园景”,进而在“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支持下力争实现覆盖高校的“全国全景”。2019年,社会治理法学被教育部首次纳入新文科目录;2021年,教育部将社会治理法学纳入新文科建设试验项目——《经管法领域新文科建设实践--以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为例》;2022年,社会治理法学《法治评估学:教学内容、方法、实践改革与创新》获得第九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一、创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主要成效
创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已取得初步成效。主要概括为6个方面:
(一)构建了“社会治理法学”原创性知识体系和教材体系。该学科建设坚持以服务国家治理重大需求为基准点、着力服务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构建法学新兴学科理论体系为切入点,推动法学与公安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体系深度融合;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读本》《社会治理法学讲义》《网络社会治理读本》为依托,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办委托重大教材建设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16@ZH024);构建了“社会治理法学”原创性知识体系,高质量完成了“社会治理法学”专业首部教材。
(二)创设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课程体系。先后创设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课程体系,即:博士研究生“2(政治必修课)+1(外语必修课)+3(学科基础课)+4(专业必修课)+N(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硕士研究生“2(政治必修课)+1(外语必修课)+1(学科基础课)+9(专业必修课)+N(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本科生“5(政治必修课)+28(通识必修课)+17(通识选修课)+12(专业必修课)+55(专业选修课)+6(实践教学必修课)+6(实践教学选修课)”的课程体系。
(三)创新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与评价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法学“学分+论文+能力”的卓越人才与新型评价机制,即:在对学生学分考核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供专题调研报告,回答“当代中国治理面临现实重大问题是什么;引导学生写好论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中国式治理现代化的为什么;引导学生撰写资政建言,回答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怎么办,从而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辩证思维、开放眼光、系统观念、创新与综合能力,探索“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卓越法治人才新型培养与评价机制。
(四)打造了“社会治理法学”高素质双导师队伍。按照“结构合理、内容新颖、知识融通、体系完备”的思路,打造社会治理法学高素质导师队伍。一方面,组建以法学专业为主体,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相匹配的社会治理法学学科融通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另一方面,聘请实务机关的全国审判检察侦查业务专家作为实务导师,协同理论导师开展硕博人才培养,连接法治理论与实践,建立了“双导师”制的运行机制。再一方面,适应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求,聘请外籍专家为讲席教授(客座)教授。从而形成知识融通、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导师队伍。
(五)输出了社会治理法治人才。按照“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的“四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经连续十一届招收该专业博士研究生、九届硕士研究生,截至2023年4月底,我校共培养社会治理法学博士生34人、硕士生73人,已毕业博士生23人、硕士生44人,其中已有4名博士生遴选到中央办公厅、中宣部、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等机关单位工作,2名博士生破格提拔为副厅级领导干部,3名博士生破格晋升为副教授。
(六)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资政建言服务。该学科建设始终坚持“以理论研究深化学科建设,以资政建言助推学科建设”,依托学科平台搭建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高端科研智库协同创新体,组织开展社会治理、平安建设、法治中国重大问题联合攻关研究,共中标承揽、接受委托等重大科研项目383项,其中中标承揽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重大项目71项(重大攻关项目9项、重点项目43项、一般项目19项),接受委托75项(中央委托36项、省级机关委托29项、市州区县委托10项),自主立项242项;共向中央和省领导机关提供资政建言报告293份,获省以上机关采纳批示449件,其中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汪洋、韩正、王晨、郭声琨、王乐泉、李鸿忠、曹建明、周强、张军等批示128件,省部级领导批示159件。
(七)增强了“中国之治”国际传播能力。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专家49人,学生16人,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国际反贪局联合大会”“剑桥国际反经济犯罪论坛”“国际网络监管协会”等国际学术交流,提升了“中国之治”话语传播力、影响力。举办“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2015-2022年八届),传播“中国之治”的成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三年期间,探索线上与国际有关组织专家连线交流,访问量达150万人次。以“法治中国·大讲堂”为平台,邀请联合国相关机构、剑桥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丹佛大学等国际友人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知名专家做学术报告;专门开设《联合国法》课程,与奥地利国际连线,由联合国高级咨询专家雷多博士授课,开拓了学生国际视野,增强了学生涉外法治能力。
二、创建社会治理法学的主要做法
(一)破解难题,凝聚创建“社会治理法学”的共识
创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之初,我校法学学科建设同全国高校一样面临各种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从对全国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调查看,基层、企业、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推进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要求急迫,梳理亟待完善的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涵盖十个领域九十个法律问题之多;党的十八大适时提出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部署了包括“四个加快形成”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发展完善,将社会建设首次提升并置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现代化。另一方面,基层(村居委员会69万个)、企事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5000万家)、走出去的海外企业乃至行政执法、政法综治机关及其他公职人员(780万人)对“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社会治理法治人才的需求持续不断增长,但传统学科供给的部门法专业人才仅仅适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而没有供给基层治理、市域治理、省域治理的复合型人才。一些人员“高分低能”,一些资政建言“对策不对号”,这不仅难以适应执法司法艰巨任务,而且暴露出法治人才培养面向基层治理、面向企业治理、面向市域治理方面供给的短板。再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以来,法学院系给国家提供的法治专门人才占六类人才总量仅为1.83%,与治国理政、治党治军、内政外交的精英人才、基层治理与企业治理法治人才、法律服务专门人才、海外利益维护涉外人才的需求存着巨大缺口,呈现法治人才“就业虚假饱和”的现象。究其原因之一是:既有一个时期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聚焦执法司法机关专业型“精英型”人才的目标定位,这在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内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其从执法司法部门着手,尽快弥补这方面人才短板是必要的。但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加速,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同步推进,暴露出法治人才培养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法律服务、面向社会、面向涉外方面的严重不足的偏差,由此必然导致法治人才就业“虚假饱和”现象,形成法治人才队伍需求巨大与行政管控压缩的“悖论”现象。原因之二,注重研究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设置,忽视了学科知识的融通,使培养出的法治人才难易满足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涉外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内在的合乎逻辑地被赋予了“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分享‘法福利’、满足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功能,由此对传统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及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改革的急迫需求,亟待思考如何应对法学教育“三个缺乏”问题,即:缺乏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统筹思考,缺乏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工作实践的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教义学传播,缺乏对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1]。步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飞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构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中国法学教育“三大体系”,实现中国法学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从世界法学的“跟跑者”到“并跑者”再到“领跑者”的历史性变革[2],被急迫地提上了中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议事日程。这给我们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推进中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系列论述为引领,推动包括社会治理法学在内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原始创新,围绕社会治理法治实践前沿,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社会治理法学标识性学术概念,使社会治理法学在解决社会治理实践重点、难点、薄弱点问题的经验和反思中成长,从高质量高标准服务党和国家对卓越社会治理法治人才需求入手,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为此,我们直面和破解“三难”,即:创建新型学科统一思想难,凝练以跨学科知识融通为前提的知识体系难,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四型”卓越人才培养机制难,时任校长吴汉东教授果断决策,时任党委书记徐敦楷、张中华、栾永玉,校长杨灿明,继任党委书记侯振发持续支持。2013年 5月,组建以徐汉明教授牵头,齐文远教授、方世荣教授、姚莉教授、刘茂林教授、陈柏峰教授等参与的“社会管理法治”学科建设小组,先后赴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进行调研,十易其稿形成《法与行政法学科下自主设立“社会管理法治”方向的论证报告》,六次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查通过并向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申请在法学二级学科宪法与行政法学下自设“社会管理法治”专业方向,于12月25日获得国务院学位办与教育部的核批;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于2014年12月向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提出申请,将“社会管理法治”方向更名为“社会治理法治”方向获批;2015年7月,学校决定将“社会治理法治”方向调整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2017年12月,经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批准,将其更名为“社会治理法学”二级学科。
(二)遵循规律,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社会治理法学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认识的总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学科主要表现为一种规训制度,是生产论述的操控体系和主宰现代生活的种种操控策略与技术的更大组合”。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老祖宗没有留下“母版”、前苏联的“模版”水土不服、美欧西方“PC版”难以克隆复制。教材攻关小组认为,构建主体性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须遵循学科建设的规律,拎准社会治理法的调整对象与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为此,一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中探寻社会治理法学理论指导的“根”与“魂”;二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涵盖的社会治理条款内容予以系统梳理、归纳提炼,按照教义学思维从社会治理“制度渊源、历史演进、制度形态”予以范畴化凝练、理论性升华、体系性建构、教义学表达;三是,对党领导亿万人民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百年实践及其历史性成就系统性总结,对区域、市域、县域、基层创造的可复制的社会治理新鲜经验的“经验仓”创新性总结;四是,对中国数千年治理文化的优质基因创新性挖掘,对全球治理及区域治理的成果创新性转化。从而破解了构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道道难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理论及其恢弘实践中凝练和概括出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继承性与民族性的社会治理法学标识性概念体系。这包括:
第一,建立贯穿社会治理法学的根脉与灵魂——坚持“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这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基石。作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宏大实践产生了一系列标志性原创性重大理论成果,不仅包括习近平的法治思想、经济思想、外交思想、军事思想、党建思想,而且包括“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这一理论体系始终围绕“什么是”“为什么”“怎么样”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这三个基本问题展开。其核心要义包括:根本保证论、根本宗旨论、工作布局论、治理格局论、治理动力论、治理主体论、基本原则论、治理体系论、民主协商论、依法治理论、网络综合治理论、基层治理体系论、城市治理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论等十四个方面。这既是引领新时代持续创造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人类减贫史以及城市快速崛起“四个新奇迹”的行动指南,又是引领创新社会治理、平安建设、法治社会,乃至构建主体性原创性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遵循。
第二,遵循学科建设规律,凝练社会治理法学的调整对象。这是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理论证成的关键。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事务及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治理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而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知识的总和。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等。作为一门独立的二级学科,社会治理法同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及其他部门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由此构成了社会治理法学同宪法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的区别与联系,使之为该新兴学科提供客观性正当性可行性。
第三,厘清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的逻辑结构。如何回应社会治理是中央的“政治行动”、国家“政策话语”、职权机关“工作举措”、基层治理的“具体经验”等种种迷思,我们以关注与回答中国治理问题的视角,从既定出台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安排中寻找,突破传统部门法学学科构建的范式,以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教义思维为主导,综合运用法律、法理、政理、哲理、公理的辩证思维与系统思维,对现行法律法规系统梳理并凝练概括为八个法律部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会矛盾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网络社会治理法),其主要逻辑思维是从基本原理、法律渊源、历史演进和法律制度层面对八个部门法重构性提炼归纳,从而型构了体现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特色的综合性部门法体系,将社会治理法界定为一个综合法,将该学科界定为法学新兴学科,由此构成该学科的理论逻辑体系。这包括:“导论”部分,其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上篇:基础理论”部分,其包括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的地位及其体系;中国社会治理法制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百年历程及其重大成就,共五章。“中篇:法律制度”部分,即: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会矛盾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网络社会治理法,共八章。“下篇:实施与评估”部分,其包括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共两章。由此从实施与评估方面丰富了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第四,梳理总结社会治理法律制度。课题攻关小组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综合性“社会治理法”法典,但有关调整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已分散规定在根本法宪法相关条款,有关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的相关条款内容之中。我们对2022年已生效的294部法律(2012年以来新通过70部法律,修订的267部次法律条款)、702部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将其系统归纳、精准提炼并概括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即:“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社会自治法律制度”“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等等。从而较为系统地诠释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力求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恢弘进程,努力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而为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提供学理支撑。
第五,对社会治理法律实施予以理论概括,试图建立社会治理法实施评估教义学范式。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是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公众等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社会治理法的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运行的效果、效率、效益及价值进行评判估算,获取有关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相关信息,以此观察、监测、预警、评价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状况,对背离目标任务要求、违反职能职责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查究矫正,进而改进社会治理策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专门性评价活动。建立这一教义学体系有助于学生实习实训、专题调查,综合素能、增强实务操作能力与理论创新能力。
(三)整合资源、合理设置“社会治理法学”课程体系
确立优化学科资源配置、推动学科院系资源破垒融合的理念,充分运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管法”学科资源优势,合理设置社会治理法学课程。
一是,探索设置博士研究生课程。社会治理法学首先从博士高层次人才培养起步,我们在借鉴兄弟院校新兴交叉学科课程设置经验基础上,将博士研究生课程体系设置为“2(政治必修课)+1(外语必修课)+3(学科基础课)+4(专业必修课)+N(公共选修课)”,共17个学分。其中,专业基础课为“法理学”;专业必修课为“社会治理法学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治理的著作导读”“社会治理制度史”“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公共安全法”“网络社会治理法”;专业选修课设置为“城乡社区治理”“公共危机与风险管理”“法学论文写作方法及研究”“法治评估”“理论科技史”“政治学前沿”“经济学前沿”“社会学前沿”等八个专题选修课程中任选两门。
二是,结合实际设置硕士研究生课程。将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设置为“2(政治必修课)+1(外语必修课)+1(学科基础课)+9(专业必修课)+N(公共选修课)”,共43学分以上。其中,硕士研究生的学科基础课程设置为“法理学”“社会治理法学原理”“比较行政法学”“政治学原理”;专业课设置为“社会治理制度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历程及成就”“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公共服务法治保障法”“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公共安全与应急法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等九门。
三是,适应法学课程体系调整要求设置本科生课程。将本科生课程体系设置为“5(政治必修课)+28(通识必修课)+17(通识选修课)+12(专业必修课)+55(专业选修课)+6(实践教学必修课)+6(实践教学选修课)”,共155学分。专业课程共35门,分为三类: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其中,(1)法学专业基础课10门。(2)专业核心课12门,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经典论述研究“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百年历程及其成就”“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史”“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应急管理法学”“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学”。(3)专业选修课共13门,包括:“法与经济学”“联合国法”“欧盟法”“侦查学”“治安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社会学”“统计学”等选修课。
(四)突出特色,扎实推进教材体系建设
一方面,组建以博导组组长徐汉明教授、齐文远教授、方世荣教授、姚莉教授、陈柏峰教授、武乾副教授、杨剑波博士、董少平教授、伍治良副教授、王玉梅副教授、徐晶副教授、林必恒副教授、张新平副教授等“社会治理法学”教材编撰小组,初期形成了《习近平社会治理系列论述研究》《社会管理法治的几个问题》《社会治理法讲义》《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百年历程及其成就》《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另一方面,接受中宣部国家社科基金办公室重大委托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历时6年编撰完成《社会治理法学概论》(计53万字),建立该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系统回答社会治理法学的“三大体系”的“时代之问”“科学之问”“人民之问”“价值之问”。再一方面,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关于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理论”“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理论”“关于城市治理理论”“关于网络强国理论”“关于公共卫生与健康治理理论”等重要论述系统研究,并作为该学科理论体系教材体系的根本指导;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托重大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为构架,形成了社会治理法学的原创性知识体系,出版《社会治理法学概论》首部教材。通过这套教材教义讲授,学生系统掌握了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理、理论体系、制度运行、实务操作等。初步探索出这一新兴学科“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路子。
(五)“四型”导向,创新人才培养与考评机制
针对传统“学分+论文”培养模式不同程度存在“高分低能”“精英光环”与“对策不对号”等综合素质、创新本领、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响亮地提出传统法学学科知识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财会金融、调查统计等学科知识深度融合,建立“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的社会治理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打破学科壁垒、院系壁垒、校校壁垒、校地壁垒,得到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的批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肯定。这一机制的内涵是:对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注入鲜活的内容,即:增加对学生的问题意识、综合思维和创新能力的考评,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回答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基本问题,即在学年内必须深入基层调研,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回答当代中国治理面临现实重大问题是什么;根据学科研究及培养方案要求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以基层、县域或市域乃至省域以上组织者领导者的立场和视角,正确回答和选择推进基层、县域、市域、区域亦或国家治理的理论模型,剖析其影响和制约的经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挖掘传统治理文化的优质基因,正确回答诠释为什么;围绕基层、县域、市域和省域,乃至国家推进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若干重点、难点、薄弱点以及进程中的问题,提交方案比较、域外借鉴、制度建构、实施路径的资政建言,回答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怎么办。为了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开设调研报告撰写、会议纪要编写、综合新闻报道等小课堂,采用随机参会训练并独立撰写“一拖三”评定形式。从而形成“复合型、能力型、创新型、涉外型”卓越法治人才生长的培养与评价机制。
(六)协同创新,打造“社会治理法学”话语体系传播高端平台
探索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一流本科专业“1+6”模式。积极争取湖北省委省政府支持,推动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1+6”模式。我校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2018年底率先与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三峡大学、江汉大学、黄冈师范学院6所省属院校围绕“社会治理法治创新团队建设”签订《协同创新框架合作协议》。2021年,我校与上述6所省属高校召开共建“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方向推进会,签署了《新兴学科——“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协同创新合作协议》。相继与南京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新疆政法学院签订共建社会治理法学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动社会治理法学建设的国际交流。注重国际合作平台,打造学术交流品牌。借助6个国际平台,自2015年起连续举办8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在国内学术交流与“中国之治”国际传播中传递“法治中国”之强音,形成与“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法治政府·珠江论坛”齐名的国际话语传播重要平台。
(七)专兼结合,打造高素质“双导师”教师团队
一方面,整合学校“经法管”优势学科导师队伍资源,按照学科破垒融合的理念,组建以徐汉明教授为学科带头人,以知名刑法学家齐文远教授、知名行政法学家方世荣教授、诉讼法专家姚莉教授、法理学家陈柏峰教授、政治学专家赵丽江教授、知名经济学家卢现祥教授、刑法专家徐立教授参加的博导组;硕导组则有刑法学教授周凌、行政法学教授戚建刚、治安学教授董少平、刑事侦查学专家杨宗辉教授、经济学教授袁铖、公共管理学教授吕国营、法制史专家武乾副教授、国际法专家魏怡然副教授。
另一方面,聘请检察业务专家谢鹏程研究员、政法综治专家杨智博士、全国公安刑侦专家尚武、网络侦查技术专家徐云峰教授、纪检监察专家陈洪波教授、金融证券专家徐锦文教授作为实务导师。
再一方面,聘请联合国高级咨询专家雷多博士、国际反腐败学院前院长马丁博士、国际反贪局协会前秘书长叶峰博士、剑桥大学反经济犯罪高端论坛主席巴瑞博士等为文澜讲座教授,聘请香港大学教授江乐士博士、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教授陈起行博士、澳门大学教授杨诚博士等为客座教授。
(八)依托学科,提升资政建言服务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紧贴地气、协同创新、引领前沿”的思路,依托学科平台搭建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高端科研智库协同创新体,组织开展社会治理、平安建设、法治中国重大问题联合攻关研究。
坚持瞄准前沿问题研究“求快”。相继发布“法治发展战略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审查”“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原创性贡献”等规划课题指南383项。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同志寄语“聚焦‘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前沿问题研究,力争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
瞄准热点问题研究“求新”。创新团队专家相继提交关于“设立国家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网络安全法”“创建网络安全法学学科”的建议被中宣部采纳;提交《网络安全法(专家建议稿)》被中宣部、国家社科基金办采纳,并由其提请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立法参考;完成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调研局委托的重大课题《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其结项报告若干建议被采纳并被评为优秀项目;承担中国法学会“国家监察立法研究”重大课题,提交“国家监察组织法”“国家监察程序法”“国家监察官法”三项“专家建议稿”,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分别向中纪委、全国人大汇报,有关设立“国家监察官”制度等建议被立法采纳;有关“对监察委外部监督的建议”被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中纪委副书记刘金国批示采纳;有关修改“两院”《组织法的建议》,被“两高”和全国人大采纳。
瞄准重点问题研究“求深”。提出制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的建议,分别被中央办公厅、湖北省委办公厅刊载;承担中央“马基工程”重大项目子课题“网络法治研究”被采纳;承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提交相关咨询报告被时任政治局委员韩正,中国法学会、“两高”主要负责人批示,形成“司法管理制度基础理论”“司法人员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经费管理”“司法伦理管理”等5项系列成果(150万字);完成司法大百科全书·司法制度卷词条(180万字)。
瞄准难点问题研究“求实”。承担中办交办中政委、中国法学会事项“关于对教育部及高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讲话精神情况督办”的调研,参加中央政治局工作要点“关于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5周年与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批示15周年与20周年”两次重大调研,其撰稿被《“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一书所吸纳,“双基强化三治融合”的调查报告被湖北省批示转发;承担中政委、中国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托项目,提交“法学教育改革若干建议”被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批示。承担湖北省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法治湖北指标体系建设”“县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评实施意见”“市州法治建设考评标准及评分办法”“省直机关法治建设考评标准及评分办法”“双基强化、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宜都市)实施方案”“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系列成果被湖北省委省政府采纳,中政委向全国推广,并被中央办公厅予以刊载。承担中国法学会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委托项目,提交“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报告,被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以及广东省委、湖北省委领导批示;提交《关于构建乡村振兴反哺支持政策的若干建议》被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晨及中央研究室批示采纳,中央研究室以《简报》报送政治局委员;提交的《中国粮食安全的困境与对策》《中国能源安全的困境与对策》被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批示;提交的《美国金融支付清算制裁与我国应对之策》被中央政策研究室刊载;提交《湖北省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构建》《湖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建设》分别被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采纳。
(九)争取支持,为新兴学科创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争取国内著名学者提供学术指导。李龙教授、张文显教授、江必新教授、徐显明教授、公丕祥教授、王利明教授、黄进教授、马怀德教授、付子堂教授等对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指点迷津,使该学科符合新兴学科建设规律,为构建该学科“三大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学术指导。
争取部省共建与财政支持。抢抓机遇,将创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财力政策保障纳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与湖北省政府2013年签署共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战略合作协议;党委书记栾永玉教授、校长杨灿明教授专门汇报,争取省政府省财政支持。省政府确定自2014年起始,连续九年给予该学科创建发展持续专项支持,共计投入专项资金1600万,2021年财政部组织全国知名专家对该项资金审计调查,给出了“投资少,见效快,成效惊人,管理规范,经验值得推广”的高度评价。
争取校党委校行政重视支持。时任党委书记徐敦楷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继任党委书记张中华、校长杨灿明、党委副书记齐文远深入调查,推动党委、校行政适时作出决策。自2015年以来,学校对该学科及平台实行“小特区”管理试验模式,真正做到“高看一眼,厚爱一分,重点支持”,确定科研专项编制8个、行政管理人员2个、合同制人员15个,并实行机构与人财物单列户头、单独管理。2021年,为回应国家治理需求,完善社会治理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分管教务的副校长刘仁山教授率教务部调查研究、组织论证社会治理法学本科生专业设置,推动社会治理法学专业招生由博士硕士向本科覆盖,实现社会治理法治人才本硕博贯通培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加快法治人才队伍建设部署要求,校党委书记栾永玉、校长杨灿明调查研究,适时作出决定将社会治理法学学科试验创新予以体制化规范化,于2022年5月确定,依托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创建国内高校首个国家治理学院,并将国家安全学、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数字法学四个交叉学科专业纳入其中,形成了“1+4”的新兴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着力打造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新兴学科与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国家安全法学同频共振发展的“中南模式”。(撰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教授、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徐凯)
文章来源:《中国实践参考》
专题策划: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