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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学论纲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4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1002次
  •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任务的提出,内在地要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给包括社会治理法学在内的中国法学的“三大体系”构建提出了急迫要求。“社会治理法学”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成果认识的总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战略决策为引领,坚持总结当代中国治理经验与借鉴国际治理成果相结合,厘清国际治理理论与实践兴起及其背景,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三个基本问题作出正确回答,是开展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遵循。加快构建法学“三大体系”,对于加快“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构建社会治理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助推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水平的提升意义重大。社会治理法学研究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战略规划、服务国家与社会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重大需求,形成遵循理论研究规律、具有鲜明学科理论特色、实践面向,反映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治理论。

    【关键词】

    【作   者】徐汉明,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文章来源:《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