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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性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三个方面探明和分析了社会治理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民法和商法都属于典型的私法,与之相对,社会治理法则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明显的“私”性质,与之相对,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明显的“公”性质。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商事关系,与之相对,社会治理法的调整的是或平等或不平等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定职权职责内容,法定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的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社会治理关系。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 民商法 性质 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
【作 者】陈颖,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讲师,博士
文章来源:《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