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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被提上重要议程,日益成为公权力系统、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紧紧围绕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实施,就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新命题新方略新战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实施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加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原创性标识性的命题,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重大而深远。市域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在市域层面的空间表达,其既具有国家治理“规定动作”的普适性目标要求,又具有市域社会治理“自选动作”的独特性。如何揭示和诠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范畴的科学内涵及其质的规定性,形成科学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传播体系,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谋略、政策、规则及其行动提供智力支持,从而为市域范围内压实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凝聚共识、调度资源、释放潜能、激发活力提供学理支撑;如何运用市域资源禀赋、制度安排、比较优势,妥善处理市域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县域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为市域治理在把握机遇、有的放矢、谋划政策、实施行动方面精准发力,有效发挥市域社会治理承上启下不可替代的地位及其功能作用;如何使中央有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布局在市域范围内精准对接、有效展开,形成市域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有序衔接,市域社会治理与县域社会治理有效互动,市域社会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有为落地,从而形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这不仅是市域党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执法司法机构、社会组织亟待用实践成果回答的时代命题,而且是法学界、法律界所面临的热点问题。为此,笔者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路径角度提出些许见解,以求教同仁。
【关键词】
【作 者】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 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
徐 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博士;
邵登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