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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意味着我国确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也意味着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模式的升级。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内涵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多样化、治理内容全面化等三个方面,传统行政法学对于指导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已经是勉为其难。根据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和“参与式行政”理论可以认为,新创建的社会治理法学是新时代社会治理领域的行政法学,社会治理法是调整政府在履行社会职能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的形成,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传统的法律关系外,还发展出行政主体与行政参与主体、行政相对人相互之间、行政相对人与其他行政参与主体、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等四类不容忽视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也都是围绕国家统治和政府行政的目的而展开。此外,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鼓励积极法治、在国家与政府主导下全社会参与,是具有中国特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针对我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建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对治理参与各主体制约有余、激励不足,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界限不清、协调机制缺位等,应当采取法律、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注重对行政权和公民权利双方制约与激励并举,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构建合作治理关系,逐步健全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
【关键词】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社会治理
【作 者】谢建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治专业2014级博士生
文章来源:《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