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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枫桥经验”语境下的探讨
[摘要]
“枫桥经验”诞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是我国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本土化经验总结。“枫桥经验”在其本质上是法律多元主义在东方本土化的体现,同时也富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刻内涵。因而面对基层社会矛盾的趋利性、潜伏性以及牵连性的根本性转变,“诉讼爆炸”、“信访爆炸”与调解机制适用的现实矛盾以及多元化调解纠纷机制本身的局限性等基层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适用困境,应当以“枫桥经验”为指引,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确定案件的分流原则和适用类型,构建法院指导,联调室具体运作的“诉调对接”操作流程;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层面,扩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避免制度化、正式化挤占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人民调解网格化,同时合理运用村规民约化解基层社会纠纷。
[作者] 尹晓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