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653259
[摘要]
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集体土地的污染防治问题必须为我国土壤污染立法所重视并加以解决。确立村民自治组织作在集体土地污染防治中的主体地位,源于对现实弥补中基层环境主管机关和土地权利人之间治理真空的回应,同时现有法律制度将村民自治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和村民基层自治组织载体的规定,也为确立其主体地位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在确立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外部利益平衡、内部利益平衡、组织协调以及信息获取四个方面的制度功能为指导,明确土壤污染立法中,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类型、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 叶天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